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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2:54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天津6月20日电(记者张俊成、邹兰)针对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欧洲和美国实施了比较完善的法规管理,其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主要制度。在这项制度下,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而且可激励生产者减少原材料特别是
有害物质的使用,使用更多的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指出,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理和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8年,荷兰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中认为,政策应指向产品的设计者,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美国环保局认为,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认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进行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目前,美国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领域。IBM公司有偿从个人和小企业回收任何品牌的计算机,消费者必须将自己的计算机包装好送往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将可用的计算机通过一家非盈利机构捐献出去,不可再用的废弃计算机则进行回收材料处理。

  自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有20多个州尝试制定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除少数已经正式生效外,大部分处于提案和审议修改阶段。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对新产品征收6到10美元的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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