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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要从学生时期培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4:31 新京报

  12月5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以52票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全市275.5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再次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12月6日《新京报》)该《条例》在总则中赋予了未成年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的了解的权利。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视为民主国家的一项主要的宪政制度,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障孩子的“知情权”为培养孩子的民主意识、宪政意识作了极好的铺垫。这是从大处着眼。从小处来说,孩子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就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受教育的权利。

  “发言权”跟“知情权”一样,也是作为民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从而对孩子的言论自由从法律上予以尊重和保障。发言权或言论自由是公民“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正如弥尔顿所说这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拥有发言权,使孩子从小就对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利产生“言论”意识和欲望,从而培养他们正确表达意见的能力。

  作为未成年人来说,了解、学习和运用条例的过程本身也是培养权利意识的过程。一个人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言论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等是天然的或者说是天赋的,但是,权利意识却并非是天然的,而是后天培养的。在一个缺乏宪法或法律传统的国家,这种天然的权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没有得到保障,更何况是权利意识的培养。

  我国传统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孩子的道德意识,比如“孔融让梨”,从这个故事中很难看出它对孩子权利意识的培养,孔融让梨实际上也是在出让自己的权利。如果孔融从小就有权利平等的观念,他也许会采取平均分梨的办法。在这里,孔融成了一个道德原型,而非是权利原型。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说美国许多孩子在做游戏时也是在模仿民主选举活动。而我们未成年人教育充斥着大量的道德教育,当然,道德教育也是必须的,但却不能以道德教育代替权利教育。这也许是我们未来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束学山(广州 编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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