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枝:法官任命前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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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21:53 人民网 | ||
人民网记者徐星瀚 陈开枝委员介绍说,最近,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开展了关于“司法公正”的专项调查,分别有36%的受访人大代表、20.8%的受访政协委员和36.7%的受访市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而公众对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腐败及不正之风影响;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其中,对法官队伍素质的评价,分别仅有33.7%的受访普通市民、65%的受访律师和11.6%的受访公务员认为高或较高,而受访法官中认为较高的也只有52%。 “在选拔、任用法官的程序中,增加实行社会公示,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陈开枝委员说,“此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能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二能按规定做好法官的任免和任职回避工作;三能广泛听取和收集公众对拟任法官个人的评价及意见;四能促进法官任命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公众信任程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但规定只是明确了法院审判员以上具有法律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任免程序,并未明确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法律专业人员的任职需要实行社会公示。”陈开枝委员说,“所以我建议法官任命前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其具体办法是,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命同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时,需要通过本级法院所辖范围的新闻媒体实行社会公示,同时将拟任命人员的公示资料在所在法院的对外公告栏公示60天,公示结果和公众的意见及建议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人大内设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汇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和全面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拟任命人员的重要依据。”(人民网北京3月10日讯)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