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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5:29 人民网

  最近,一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因向申请执行人索贿的要求没有达到个人目的,开始对其百般刁难,拖延执行,以种种借口不予执行。甚至袒护被执行方,给申请方造成精神、经济损失,甚至家破人亡,已构成违法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通知”、“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改案四”之相关规定当予依法作出行政及刑事处分。在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督促下,很不情愿的作出“拍卖被执行方的现有房屋”之规定。第一次发出“拍卖公告”后,被执行单位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三十多人(其实该单位只有九人)到区法院闹访。而该执行法官告诉上访人员说:“这个案子是××全国人大代表过问的,你们去找他,只要他给法院打个电话,我们就可不执行”。其实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只是以省政法委执法执纪、省人民政府政(行)风监督员身份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被执行方在这位执行官的煽动下,在这位全国人大代表住院手术的当日和第二天,相继派人到医院病房找到这位人大代表,要求他给:“这个基层法院打电话。让其停止执行”。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忍着手术后的剧痛告诉她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没权干扰法院独立办案。”她们还是不依不饶,一直围攻长达两个多小时。后被医院保卫人员和医护人员赶走,临走时还说:“今晚我们来40~50人”。无奈之下,这位人大代表在痛苦中搬离外科病房到内科治疗。这些人和执行法官简直惨无人道,没有人性。这位人大代表把情况写给省高级法院督查部门,但他们对围攻威协全国人大代表的事没引起重视。这位人大代表气愤的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谁来保护?”听说就是这位执行法官受当事人(有保卫科陪同)之约,带着“姘头”等三人赴宴的事被揭发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部门也没当回事。这样一支法院法官队伍让人民何以有好感?

  为纯洁法官队伍,对《法官法》应该进行修改。

  修改《法官法》:(意见)

  一. 第十一章 惩戒

  1.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其后加“给当事人身体、经济和精神造成损失”。

  修改后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给当事人身体、经济和精神造成损失;

  2. 增加(十四):接受当事人宴请,为当事人办事:

  3.本章增加一条: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给当事人,致使当事人对人大代表或其它自然人进行围攻和构成心身威协和伤害的法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增加(六) 毁坏当事人证据,劝其提出辞职,对个人不提出辞职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对于毁坏证据给当事人造成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失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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