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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尊重大学生自由住房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7:02 人民网-华南新闻

  作者:刘显东

  教育部日前下发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不再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各地高校关于大学生是否有权校外租房的问题终于有一个比较权威的新说法。

  大学教育的对象绝大多数已经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相当的生活自理能力,大
学所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进行知识信念的教化和技能的培养,至于生活安排,应该属于私人事务。学生校外租房出现的问题不是教育问题,一个教育素质良好的学生不会因为在校外居住而违法犯罪;即使学生利用出租屋做非法的事情,这也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问题,如果社会有关部门的出租屋管理措施完善,学校对学生情况的监管也不会失控。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监护是社会的责任,而一旦学生到了成年,社会就需要给予更多自我管理的机会和条件,他们才能成熟地走向社会。当一个人有能力自理,社会外部还加以强制性管理,就会损害已经是全权公民的学生某些人生权利———自主权和尊严感。

  当然,学校是一种具有定向服务价值的公共机构,学校有权对学生行为作出规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教育服务,两者的关系属于合同约定,这一合同无疑赋予了学校按照一定程式对学生实施管理的权力。学校给予什么样的管理措施,应该不是学校单方面的决定,而是在相互同意基础上的约定。我们以前的教育模式和观念,教育机构并没有很好地尊重大学生作为具有全权公民的契约权。很多规定来自学校管理意志和校方利益,比如,在一些大学扩张过程中,因为学生宿舍修建跟不上,学校就让学生自己在外面租房;当学校的宿舍很多,甚至学校的宿舍具有的性价比缺乏竞争力而且具有赢利空间的时候,学校就会要求学生不在外面租房。这种做法无疑没有尊重学生的意见,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精神的。

  在过去,由于条件所限,不存在民间出租,学生宿舍完全由学校提供,七八个学生挤在一个宿舍是大学生的生活常态。这样安排的弊端是学生隐私成为问题,而且学生之间也容易相互干扰。而随着经济条件的大大改善,在孩子逐渐长大时,家庭往往为孩子提供单独的生活空间,学校为什么不能为学生提供较为独立的生活空间呢?假如学校不能提供,学校为什么又不能允许学生自己去获得更好的生活空间呢?

  一般来讲,学生终究是经济上还没有独立的群体,所以,由学校提供住宿是一个相对廉价的措施,也是保证学生正常生活的必要措施。学校是公共机构,这决定其住宿管理应该是公益性而非赢利性。既然有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已经越来越不满足于学校拥挤的集体宿舍,让公立大学为大学生提供差异化的住宿条件当然可以考虑。教育部门需要监督的是,学校是否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以及是否在这一活动中有牟利行为。至于在外租房,学校要尊重学生的选择,但同时给予学生以及时的提示,特别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有效的提醒注意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教育部现在颁布的“允租令”,并不是说所有的大学生都可以申请到校外租房居住,明确要求“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来规范大学生校外租房行为。教育部从颁布“禁租令”到现在又颁布“允租令”,这种变化的背后,不仅做到了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也能对各高校的实际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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