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观点专题 > 正文

南方都市报:公益诉讼不宜“公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12 南方都市报

  作者:墨帅

  刚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提出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笔者对这一修改建议并不十分认同,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更宜走“民间化”途径。所谓民事诉讼,自然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其参讼主体资格强调的是“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虽然相对于一些强势公司,公民的力量有些薄弱,但从维护整个民事诉讼架构及司法价值的角度来讲,不宜将国家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毕竟,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容易导致双方法律地位的失衡,影响民事诉讼的平等性原则。

  从实践中看,有的地方检察院曾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提起过公益诉讼。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妨将检察机关的相关公共诉讼职能严格限定为当“国家利益”遭受侵害时予以启动的范围。事实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指国有财产权被侵害,而后者主要是指社会公众的利益被侵犯,对于这部分诉讼,最好还是由民间团体、维权组织及公民提起更为适宜。

  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为公益诉讼提供便捷路径,包括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以及法院在公益案件的受理、审判方面提供便利,还可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审判庭等。在现代社会,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除必要时借助国家公权力支持外,大多数情况下应当鼓励公民自主维权,这更有利于推动法治进步,促成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