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见火不救”不全是民营消防队的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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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1:31 新京报 | |||||||||
新华社昨日报道,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农民修文国的家近日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拒绝出警,导致修文国的房子被付之一炬。面对村民“太绝情”、“有悖于道义”的指责,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很是无奈:因为村民不愿交“防火费”,他们的经营出现亏损,政府又不愿全额补足,于是只好见火不救。 提到“消防”,人们大多认为它是城市的“必需品”———这种思维贯穿于公共政策
看来,农村也需要消防队,哪怕是民营性质的消防队。而将民间力量纳入消防动员体制,正是国际通行做法。正规的消防队由于辖区大,从接到报警到确定起火点再到消防车赶到火场,需要较长时间,不利于有效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在农村,民营消防队正好补充了正规消防队的不足。 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民营消防队经费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的尴尬处境显然不是特例,今年年初,在浙江台州,全国第一个成立的社会消防队也曾因为经费问题身陷困境。报道说,此前维系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经费的,是从农民那里收上来的“防火费”。后来“防火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种被取消了,于是“断炊”的消防队只好看着大火焚烧村民财产。 然而,取消“防火费”是应该的。国家的消防安全资源应当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在城市,“灭火不收钱”已成为常识(不是不收钱,而是公民缴纳的税金里已包含了政府提供的这种服务,是不另收钱)。但在农村,农民不交“防火费”,便只能看着家产被火烧,这是不公平的。“见火不救”不全是民营消防队的错,更是当地政府的错。 正如有专家所说,消防作为公共服务如果由私人来提供,必须进行良好的制度管理。政府把这项职能“下放”民营消防队,但政府不应就此“放手”,除了对其实施监管职能,还应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不能全部退出。 其实,国家政策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去年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也就是说,除了民间公益性质的资金赞助,民营消防队的经费不足部分应由政府保障。 这一条还说明,把消防经费建立在对农民征收“防火费”上也是不应当的,不交“防火费”,农民也有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消防服务。 当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正在得到强化。这种公共服务的受益者,许多方面也正在由过去的城市、市民延伸到农村和农民。建立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不能忽视了农村和农民。不能出现“火情”时,城市公民可以自然而然地拨打119,而农村公民只能眼看着房子被付之一炬。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