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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受贿济贫怎成了贪官的“救命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06: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作者:刘克军

  今年冒出来的“受贿济贫”的贪官还真不少:先是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济贫”一案,在全国引发了一场“受贿款济贫算不算受贿”的大讨论;随后又查出原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一主任甘某,将一笔两万元的受贿款用于慈善事业的“受贿济贫”。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坊间有不少声音对他们表示同情。

  如今,这种声音还没完全消失,又从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传来消息,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在今年3月贪污事件案发前,急忙将所贪污的5.5万公款捐给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陈沂华将大部分赃款用在了公益事业上,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此,我想那些同情“受贿济贫”的人应该明白了吧?他们之所以把受贿款用于公益事业,无非是想隐瞒案情,博取老百姓的信任和同情,为案发后减轻罪责,留一根“救命稻草”而已。如果坊间同情的声音影响了司法公正,也许,他们就有减轻或逃脱责罚的一线希望。

  狼并不可怕,而那些披着羊皮的狼却让人防不胜防,这个道理很浅显。同理,那些毫无隐瞒“受贿”真相的贪官,检察机关也比较容易对付,而那些把大部分受贿款用来济贫、小部分中饱私囊的狡猾贪官,我们却往往难以查处。之所以难以查处,是因为他们在案发前,大都“形象”颇佳,且确实为当地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给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如余斌、甘某、陈沂华之流。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余斌、甘某、陈沂华将大部分受贿款用在了公益事业上不错,但他们必须承认“受贿”这个前提。我们不否认“用于慈善事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这是法律之外的道义范畴。法律并不拒绝道义,但道义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具体到事件本身,“受贿”是“用于公益事业”还是揣进了“私人腰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受贿”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已经触犯了法律。触犯了法律,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何况,他们“受贿济贫”的慈善表现,主观目的无非是想逃避或减轻责任,显然不能成为法律宽大处理的条件和要求。

  如今,从陈沂华之流在案发前急忙“济贫”的举动中,笔者忧心地看到:受贿济贫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贪官的一根“救命稻草”。他们用伪善的“绿林大侠”形象,骗取了不少人的同情和信任,这种同情势必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的社会认知。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贪官“济贫”、逃避罪责的本质,那么,就很容易被贪官所表现出来的“觉悟”所蒙蔽,进而盲目地为他们鸣不平。

  那么,如何认清他们的“慈善”真相?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问题,不能被其所谓的“义举”所蒙蔽,总是感性地呼吁法律对他们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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