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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公职律师会成为“刑名师爷”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1:07 东方早报

  近日有消息称,某省将设立首批公职律师,专为政府提供法律决策。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自古以来,我国政府决策就不乏法制性诉求,从西汉时的“《春秋》决狱”论,到
案牍劳形的刑名师爷。在依法行政的号角里,政府用“公职律师”来为决策兜底,对提升行政绩效、提高政府法治化程度无疑有着良好的预期。随着我国的入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社会律师的确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然而,我们在大力鼓呼“公职律师”制度化的同时,不能不对几个问题心存犹疑:

  首先,公职律师是不是有悖于“

节约型社会”的主旨。泊来制度的南橘北枳早不鲜见,我们不妨先翻翻“公职律师”背后的体制土壤:就对政府决策的法律建议与兜底来看,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法制办”;就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来说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意义非凡———那么再搞一套公职律师制度是不是一场奢侈的“法制秀”呢?

  公职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办的职责基本是重叠的———这里就有个“公职律师”定位的悖论: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权威部门对公职律师的清晰定位———如果仅仅赖于司法部门的职责框定,那么,由于部门隶属不同、报酬利益关联,司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显然可以忽略不计;但如果政府约束成为单纯的部门利益的绑缚,则很可能渐进成一种潜规则、有上演经济学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之虞。杞人忧天地推断:也许这还不只一个行政“节约”与否的问题。

  其次,我国“公职律师”的出现合法地打着为法制政府服务的旗号,却规避着自身身份的非法疑点。《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目前进行的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公职律师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显然不合现行法律规定。另外,它的“腾空出世”也很有意思:从法治的角度,政府重大职能的改变、部门的设置应通过立法部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理,在法律性极强的部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更应走合法程序,把政府的意图提请立法机关同意变为法律方可实施———而目前尚未看到哪个试点的地方征求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意见的报道,这种先斩后奏的良好初衷起码合乎程序正义吗?

  2000年10月,香港特区首次公开招聘政府律师,结果只聘到27人,后来又有10人临时变卦———其中薪酬就是很关键的因素。如何激发精英律师投身公务员行列的意愿,也是大问题……正义和公平是每个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公职律师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许,理清政府法制体制、修改《律师法》过时的内容、并做好制度协同、权责定位,公职律师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政府的“刑名师爷”。 江苏省南通市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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