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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月球大使馆”投了什么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2:19 东方早报

  作者 王琳

  叫卖月球土地的“月球大使馆”正式“开盘”不到半月,就被北京市朝阳区工商部门勒令停止经营。一场闹剧终将收场,然而笔者却在新闻中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小细节———“月球大使馆”的被叫停竟是因为“涉嫌投机倒把”!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以合法的程序依法进行。“月球大使馆”很让人感到新鲜,“投机倒把”却很让人感到久违。这两个词还有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很让人感到荒唐。

  说“月球大使馆”荒唐,是因为月球无国,何来“大使”?让“大中华区月球大使馆”堂而皇之地在中国的土地上挂牌并运营,还喧闹了近半个月,短短3天内还有34名顾客购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就更为滑稽。联合国早在1967年就通过了《外层空间条约》,1979年又通过了《关于月球的协定》,这两份文件均确认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中国于1983年正式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已认同月球的权属归于“全人类”。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并非商品,更不为所谓的“月球大使馆”所有,销售自己并不拥有且买方也无法实现所有权的“月球土地”,这不叫荒唐,还能怎么形容?

  还有,媒体理应比普通百姓更理智,更客观,更审慎地看待这一事件。然而“月球大使馆”开张之初,不少媒体单方报道“卖月球”公司本身,却不去求证这种买卖行为的合法性。有家媒体还采访了某地消协,一工作人员回答记者说,“我们也不知道月球土地的买卖是否合法,只能请消费者谨慎购买。”———这似乎正暗示着消费者是可以购买“月球土地”的,只需要“谨慎”点就行了。幸好工商部门还算迅速地展开了调查,不然,还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会“愿者上钩”呢。

  说“投机倒把”荒唐,是因为刑法已无此罪名,行政处罚还在坚守。工商部门认为“月球大使馆”“买空卖空”的行为涉嫌“投机倒把”,其法律依据便在于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局的相关细则。然而“投机倒把”却是一个早在8年前就已退出了司法领域的“过去词”。1997年刑法修订时“投机倒把罪”终被取消。虽然刑事法律的修改并不必然要求行政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同为“投机倒把”,不管是作为一种犯罪,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不适应于时代的弊端都是共同的。《条例》所罗列的种种“投机倒把”行为,现在或为市场经济所允许,或为其他法律所规制。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无“机”可投,无“把”可倒,为什么还要让这个并不代表法治方向的“过去词”顽固地留存在行政法规中?

  其实,不以“投机倒把”的名义,一样能规制类似“买卖月球土地”的荒唐事。新闻中说,“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称,“公司在10月19日正式开盘后,3天内共有34名顾客购买了49英亩月球土地,总金额为1.4万余元。”鉴于涉案金额重大,已然涉嫌“商业诈骗”,工商部门应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以彰显依法行政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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