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降低辞退物业成本方能保护业主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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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0:32 新京报 | |||||||||
本报报道,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等原因,2004年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缴纳率不超过65%;在回迁房小区,这一数字甚至不足三成。与此同时,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不断,10月30日朝阳法院对部分欠交物业费业主的强制执行,则使得物业纠纷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年来,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因为物业纠纷产生的暴力流血
在现有规则下,一旦发生纠纷,拖欠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博弈的一个必然的均衡点。从单个业主来说,驱赶物业难度极大,而为日常生活中的物业服务问题打官司费时费力,因此成本最低的抗议方式就是拒交物业费。 而从物业来说,在业主无力驱赶他们时,服务质量越差成本可能就越低,利润就越大。因此,最终的均衡点就是业主欠费、物业低质量服务。 要打破这种均衡,必须有外部强大力量介入,法院强制执行物业费算是一种外部介入力量,也足够强大。但法院强制执行后,物业足额收到了物业费,理论上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了。可实际上,他们仍然不会有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因为业主仍然无法制约他们,物业仍然是提供低质量的服务才能使收益最大。这时的均衡点就是业主交费、物业公司低质量服务。因此,单方面对业主强制执行物业费,不可能解决物业纠纷。 要真正使最终的博弈均衡点达到理想状况,业主交费、物业高质量服务,就必须削减物业在低质量服务情况下的收益。从理论上来说,物业公司低质量是没有收益的,那样会没有人雇用他们。 可实际上,由于辞退他们的成本过高,因此保障了物业在低质量服务情况下的收益。这也是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中最大的缺陷。 从目前情况看,如果物业想退出,业主不可能把它拖住,而不愿退出的恰恰是物业。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降低物业的辞退成本,让物业和业主哪一方觉得不舒服,都随时可以分手。这就必须施加一种强大的外力,可以保证业主不满意时,能让物业痛快地走人。 这种力量只能来自于法律和政府,不能期待第三种力量来做这件事,更不能指望业主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 可惜的是,目前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导致物业辞退成本居高不下,有时甚至要让业主付出很大代价。要结束这种状况,就必须将辞退成本转移给物业或者政府,也就要修订相关法规,弥补业主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缺陷。 首先,物业获得服务合同必须取得多数业主的通过。其次,物业到期没有取得服务合同,必须限期撤出,逾期撤出的要赔偿业主损失,并且由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没有服务合同的服务不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赔偿业主损失。第四,没有获得服务合同而继续滞留的物业,任何一名业主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业主与物业诉讼行为,举证责任全部由物业承担,如果不能提供的,即视为非法服务。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物业服务的管理力度,对强行提供服务的公司要坚决查处。如果对业主没有这样强有力的保障,就无法使其与物业之间达到理想的博弈均衡点,业主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总之,只有让业主和物业双方都有法治力量的强大保护,才能让双方在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这时博弈的均衡点才可能是公平的。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才能真正提高质量,业主才能真正享受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