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下班了就不是“警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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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9: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作者:傅毅飞 谢小姐在去上班途中遭到抢劫,求助迎面而来的警务人员,对方虽提供手机供其报警,却以下班为由拒绝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我下班了”,该警务人员的潜台词不难理解:现在是我的休息时间,我不需要再履
现在的命题是:矛盾既然已经形成,该如何解决呢?换言之,即警察的休息权与公民的财产权到底孰轻孰重,究竟该如何取舍?《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休息权,警察自然也不例外。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大职责,警察这一职业有其特殊性。而且由于犯罪的突发性、不确定性、重大的危害性等特征,这使得警察行业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严守八小时工作制和一成不变的作息时间。 作为一个公共部门,公安部门应对公众利益负责。相对于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警察的休息权永远是处于第二位的。因为前者属于公共问题,后者属于只涉及到警察的个体利益。这样说,并非是要抹杀和剥夺警察的休息权,舍警察休息权保公民财产权,这只是紧急关头的权宜之计,警察休息权完全可以在事后补上或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补偿,而公民的财产一旦遭劫却很难再追回来。毫无疑问,过分强调本部门或个体的权益而忽视人民群众的权益必然与部门的公共服务性宗旨背道而驰。 见人遭劫即使是一个毫不相干的路人都可能“拔刀相助”,更何况身为警务人员。以“下班”为理由而对处于危险中的公民置之不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虽然你已经下班,但你还是一名警察,还代表着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 警察休息权与公民财产权孰轻孰重、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孰先孰后,这是每一个身为公务人员的警察都应该好好深思的问题。非独公安部门,其他公共部门也一样,对待公共问题,应该始终牢记自己姓“公”,应该站在公众视角,为公共利益服务。(来源:广州日报)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