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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人事部的公务员考试违纪标准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2:20 东方早报

  人事部近日公布了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不过笔者认为,《规定》认定作弊、替考的八种情况中有两种作弊的情况有“有罪推定”之嫌,值得斟酌,不然会伤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一种是“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考生通过这种方式与改卷的老师勾结,达到改卷作弊目的的。问题是,在答题卡规
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会不会存在考生过失的情况?如果考生是因为考试时紧张、恐慌,填写错误,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涂改了试卷,这种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行为,而被认定是作弊,就实属冤枉。没有主观故意,就谈不上违纪作弊。而且对这种现象的处理,一般都认定为试卷无效,就已经达到了防止作弊的目的,所以不必再认定为作弊行为,给予更为严重的处理。

  第二种是“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我们知道,就是DNA检测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何况

公务员考试的答案只有一个,而考生千千万万,试卷雷同的几率是非常大的,以此认定作弊显然不妥。对出现试卷雷同的现象就认定为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是有关部门根据一般经验作出的判断。但是试卷雷同只是一种客观表象,一种作弊的嫌疑,从逻辑推理的严谨性来说,必须有证据证明考生是通过什么手法作弊的才好进行认定,而不能凭空作出是作弊所致的必然判断。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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