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让“善款”上税是在打击慈善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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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顾一冰 民政部官员透露:今年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企业与个人捐赠是一种“善举”,政府应有“善法”给予鼓励。
近年来,为了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上述条例限定只有捐赠给特定对象才能适用扣除政策,而按照民政部救济司的统计,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而且大多是“官办机构”。再加之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往往将捐赠投向就近的社区,而社区内又很少有接受减免税捐赠的公益机构,直接的结果可能无法享受免税的政策。 正由于目前国内捐赠主要是以道德的名义进行,没有和个人权益结合起来,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美国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的9%。而我国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仅占到国内GDP的0.1%。 针对现状,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快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社会捐赠网络,增强国内慈善公益组织的影响力;二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行为,打破优惠政策的“差别待遇”,让“善款”不再“上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