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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我们应理智对待“见义勇为者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7: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宣判,当法官宣布时,旁听席上响起震耳的掌声。法院认定,一死一伤的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胡远辉、罗军实施抢夺行为后,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所以,张德军驾车追赶胡、罗二人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12月8日《成都晚报》)

  见义勇为者无罪,正义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着实大快人心,但在公众欢呼雀跃之后,我们是否还应该来一点冷静的思考呢?

  见义勇为者成被告虽不合民意,但却具进步意义,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从法律以及人生命尊贵的角度看,再凶恶再狡猾的抢劫者,他也充分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抢劫者胡远辉、罗军等人也享有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对其进行侵犯。正如起诉的抢匪家属所说的那样:“希望大家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讲话,见义勇为也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是可怕的……”

  一旦群众因为极力弘扬道德的正义而对个体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行“去个性化”,则很容易表现为“集体激动”和集体的不理智。此案的旁听群众为见义勇为者拉起支持的横幅,而对抢匪家属则进行当庭辱骂,这应该说是不理智之举。实际上,不管最终是对是错、是输是赢,“见义勇为者”成被告体现了公民法律

维权意识的提高,具有进步意义,对此,我们不能用感情替代理智,也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

  道德与法律必须分清。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是人们做任何活动都不能触及的底线,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照样不能逾越这根法律底线,否则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公众都“集体不理智”地看待见义勇为者,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结果只会造成“以暴治暴”等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在大力建设法治化国家的今天,如果放纵这种想法和行为,法治建设只怕不进反退。

  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这需要人们养成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习惯,以及一个能尽量减少犯罪发生的完善的法制体系。这一方面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普遍提升社会的治安状况;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需提高,当案情发生的时候,见义勇为者应该清楚地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制止犯罪、抓捕歹徒等行为的区别,并有条不紊地借力于警方来加以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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