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尊重生命不等于纵容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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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4:58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艾文波 作为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南二环奥拓撞人事故一直备受关注。12月5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认定司机对行人之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司机先行给付死者家属保险金5万元,并且分两年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0.08万元。同时,司机获赔修车费664元。
对于这个被称为“新交法出台后的第一案”的终审判决,康劲先生在12月8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这是一宗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经典判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尽管在终审程序中,法院在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精神赔偿的数额等方面都有可圈可点之处,对今后案件的审理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但在我看来,无论是新交法立法本身,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瑕疵。 曾经的“撞了白撞”,显然与现代法治尊重民权、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相违背。新交法对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保护,凸显出法治社会的人权观念,相当可贵。但其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机动车车主的权利,特别是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尴尬和困难。 笔者的一位交警朋友曾抱怨:“新交法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更麻烦了”。我以为,这其实是交通立法过于脱离现实所造成的。必须承认,生命权应当是立法首要保护的对象。生命权是人权的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善待生命,才是真正地尊重人权。但一味地追求对行人的保护以图彰显人文关怀,可能导致与人文精神的本意渐行渐远。 从一定程度上而言,马路上的强势弱势之分并不是绝对的。行人的违规行为,同样会威胁驾驶者的生命安全。法律规定“撞了白撞”,行人是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机动车是实实在在的强势群体;法律规定“机动车负全责”,情形却截然颠倒过来。倘若其中一方有意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结局又有区别。如果立法上难以做到真正的平等,那么,在实践中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守法者可能成为弱势群体,而违法者却可能成为强势群体。所以,对任何一方不加甄别地过分保护,都是不合适的,均有违法治精神。 其实,法治本身也需要一种妥协精神。所以,在保障生命权的前提下,如何借助法律的力量实现路权和生命权的“双赢”,为我们营造一个更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这是法律应当追求的境界,也是法律最终能够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近日,广东省、四川省人大在制定新交法实施的地方法规时,均有“降低机动车无责任时的赔偿比例、增加机动车无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如何让我们的民众———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司机———都能够从这些法律中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照耀,让他们的权益通过这些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并采取现实的积极行动。 相关评论:康劲:生命权永远高于通行权 网友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