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该谁为“庭院管网改造”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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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5: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目前,郑州仅有22万户居民家庭实现了一户一表,还有44万户没有改造。人们不禁要问,郑州的一户一表改造为何进行得如此不顺?到底是“驴不走还是磨不转”? 在一户一表改造中,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向一些小区收取庭院
争议管网改造该不该收费 众物业公司称自来水公司在一户一表改造问题上以停水相要挟制造麻烦,自来水公司称物业公司是“胡说八道”、“颠倒黑白”。物业公司把问题挑明,就是要人们看看到底是谁在颠倒黑白、浑水摸鱼。 11月8日,本报A31版《郑州物业酝酿二次“革命”》报道发出后,引起自来水公司的强烈反应。该公司有关领导携营业处、供水发展部、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来到本报,称众物业公司是“胡说八道”、“颠倒黑白”,要求本报“更正”。 让自来水公司大为光火的是报道中的这样一段话:“众物业公司老总称,去年郑州物业罢收后,郑州提高了水价,把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加在水价里了,供水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任何改造费用,可自来水公司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中又节外生枝搬出个‘拦路虎’,提出要收取所谓的每户200元的庭院管网改造费,物业公司要文件,自来水公司又拿不出来,而这些费用一个小区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物业公司出不起,这些都要业主掏,否则自来水公司以不缴费就停水等相要挟,故意制造难题。” 自来水公司要求“更正”的是: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是自来水公司自筹的资金,没有加入水价,下次水价调整时予以考虑;庭院管网改造费是根据管网情况不同而收取不等的费用,管网好的可以不收费,并非每户200元;小区管材严重老化、管径小用户多水压上不去的小区要改造,业主要求不改的可以不改造,自来水公司不会以停水相要挟制造麻烦;他们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的依据是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一户一表改造有关问题的说明》(简称《说明》)。 在记者的要求下,自来水公司出示了郑州市物价局没有文件号、没有抬头的《说明》复印件。《说明》称:“2002年郑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民用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批复,对庭院管网改造费用物价部门没有制定具体标准。”然而,《说明》又称:“今年4月份,郑州市调整了城市供水价格,取消了向居民用水户收取的户表改造费用……而原注册总表后的庭院管网,因管网质量、破损严重等原因影响水质、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需对庭院管网进行重新铺设,其费用仍由自来水总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据实收取。” 显然,自来水公司的“收费依据”是《说明》。然而,今年的《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则说:“对庭院管网管理较乱,管网老旧需要更新,居民分摊水量较多,群众意见大的小区,自来水企业应优先安排。”这两个文件并没有说明向居民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而自来水公司在一户一表改造中却向不少小区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不缴费则不予改造。物业公司说:这不是节外生枝设置“拦路虎”又是什么?物业公司之所以把庭院管网改造费到底该不该收挑明,就是要让居民看看到底是谁在颠倒黑白、浑水摸鱼。 怪圈双方都不愿入户收费 自来水公司和物业公司都不愿入户收水费,居民缴费”找不着北”。小区因”欠费”而停水,停水的居民怒问:难道业主就该活受罪? 长期以来,众物业公司和一些小区不但无偿为自来水公司代收费,还要承担小区总表到住户分表之间“跑、冒”的水费,今年1月1日起,郑州数百家物业公司罢收水费。 自此,众多小区跌入这样的怪圈: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都不愿上门收费。业主向物业缴水费,物业公司说他们不是卖水的,收费违法;业主向自来水公司缴费,自来水公司说,业主的水表没注册,他们收费不合法。于是,一些小区因不知向谁缴费而“欠费”停水,因“欠费”停水造成的“成果”却由居民来“分享”。面对收费怪圈,业主怒问:“水费‘绕圈走’,就该业主活受罪?” 现状物业公司代人挨骂 在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的问题上,业主指责物业公司“为虎作伥”,物业公司喊“冤”,但他们同时表示,他们对自来水公司是敢怒不敢言。 要想不因“欠费”而停水,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业主和物业公司不认同的是,在一户一表改造中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 自来水公司与台胞小区代表协商庭院管网改造费用时,遭到了业主们的拒绝。该小区共有850户,平均每户要分摊千元的庭院管网改造费。“我打出租车付了钱,难道出租车为提高效益改造设备,也要由消费者替它出设备改造费吗?”居民们对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时收取的庭院管网改造费提出疑问。同时,凤凰台等小区的业主也对收取数百到千元左右的庭院管网改造费表示不能接受。而自来水公司和物价部门认为,大家都不缴费,企业无力承受。 在一些小区,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要收庭院管网改造费,这引起业主的不满,物业公司则大叫“冤枉”——是自来水公司要求收费的,居民不该把板子打在我们身上。 但不少物业公司同时表示:“我们是敢怒不敢言,郑州市就一家自来水公司,我们得罪不起呀。” 疑问有关系就可少交费? 有的小区自称受到照顾,可以少缴庭院管网费。在同一个小区,自来水公司只改造其他居民的管网,却不对自己职工的管网进行改造。 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自来水公司向居民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的标准高低,与有没有关系有关。 某小区的《通知》说:“自来水公司李总照顾我们大家,同意按预算工程款的60%来支付”。另一小区《通知》说:“本院某先生和自来水公司领导有深交,在某先生的帮助下,自来水公司给我院很多款项宽松的条件,由原来的某某户造价某某万元降到某某户某某万元……” 这让一些小区居民感到不公:难道没有关系的小区就活该遭殃?《说明》要求自来水公司“严格”收费,假设《说明》合法,自来水公司有关领导是否涉嫌有法不依、“以水谋私”? 自来水公司纪委书记刘天玉说,庭院管网是否改造,他们公司没有强制。但是,缴费标准都是一样的。作为企业,全部承担管网改造费用是承受不了的。 科技绿苑小区有500户居民,其中6号楼、9号楼、10号楼住有100户左右的自来水公司职工。该小区居民反映:在即将进行的一户一表改造中,自来水公司不对自己单位职工的庭院管网进行改造,而只改造其他业主的管网,并让大家掏改造费。既然庭院管网改造对大家有好处,自来水公司为何不改造自己单位职工的管网呢? 刘天玉说,该小区的情况他是头一次听说,由于他不主管这块工作,对此并不清楚,他请记者问主管这块工作的副总经理李章栓。 记者根据居民提出的诸多问题写出书面采访提纲,前去采访李章栓。 李章栓通过门卫告诉记者,他正在开会,让记者把采访提纲交给宣传处贺处长。 贺处长不在办公室,宣传处有关人士说只对政策作解释,拒绝回答“敏感”问题,把书面采访提纲退给了记者。 解释物价局给出两种说法 针对《说明》,市民的质疑有很多,记者从中选出几个问题提交给郑州市物价局,物价局的解释却有两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 问题一:大家是否可以拒绝缴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小区内的供水管网归供水企业维修、养护,物价局再出《说明》,不知道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如果《说明》没有法律依据,大家是否可以拒绝缴费? 郑州市物价局综合处处长王丽英说:《说明》是指取消一户一表那一块而言的,这块费用将来要加入成本,庭院管网改造费则不能加入成本。如果有的小区不需改造,把这块费用打入成本,对不改造的居民不公。庭院管网费自来水公司以前也收过,现在还按以前的政策执行。问题二:物价部门是否在变相为自来水公司谋利? 在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物价部门作出《说明》,是不是变相为自来水公司谋利益?政府文件是严肃的,如果自来水公司不按文件“严格”“据实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制造价格混乱,该受到何种处罚?自来水公司可以给一些小区“优惠价”,这说明庭院管网改造可以按市场机制自主协商,为何物价局非要出台“强制性”收费文件呢? 王丽英说:庭院管网大小不一,有的需要改造,有的不需要改造。物价部门从未批过庭院管网改造收费标准,是自来水公司按行业规范和市政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收取费用的。《说明》中说“其费用仍由自来水总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据实收取”,是为了不让供水企业乱收费。问题三:自来水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行政垄断敛财? 《说明》规定,由自来水公司一家企业施工收费。施工单位独此一家,自来水公司会不会利用这种行政垄断地位敛财?会不会出现强买强卖的情况? 王丽英说:庭院管网工程谁都可以干。自来水公司上报了材料,这个《说明》是对自来水公司批复的。 问题四:自来水公司是否涉嫌重复收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等单位不仅要向用户直接收费,而且还要负责管网的维修、养护,但《说明》让自来水公司收庭院管网改造费,这涉嫌重复收费。物价部门为何不进行查处,反而允许其收这块费用? 王丽英说:庭院管网的产权如果是自来水公司的,应由自来水公司维修。据了解,目前,这块产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 ◆第二个版本 记者把上述“解释”整理后提交郑州市物价局。物价局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很多问题说出来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希望把市民的意见换个提法,一个问题概括一两句就行了。记者认为,很多不和谐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信息不透明造成的,把话说明了反而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市民的意见如果改动较大,可能就代表不了市民们的原意了。 记者与物价局双方谁也未能说服谁,后来物价局“收回”了第一次“解答”,又作了个书面“解答”——《关于庭院管网改造有关问题的价格政策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出现的新提法是:庭院管网改造费,是自来水公司在改造产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庭院管网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收取的改造费用。 庭院管网改造不是对所有的庭院管网进行改造。物价部门对庭院管网改造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对需要改造的庭院管网,要求自来水公司或任何单位在进行改造时,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收取改造费用,不能额外增加群众负担。 观点各界人士评说《说明》 相关业内权威人士认为,《说明》让企业收庭院管网改造费没有道理,物价部门超越了权限,自来水公司应承担庭院管网的维修、养护责任。 ▲房地产界专家:这项收费没道理“《说明》和《解释》让企业向居民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物业管理条例》,为解决困扰业主与物业、业主与供水等企业之间多年的‘疑难病症’提供了法律依据。物价部门在《物业管理条例》之外另立‘新规’是否有违规嫌疑?”我国知名物业与房地产界学人武凤翔如是说。 武凤翔拿出国务院法制办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念道:“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相关维修养护责任的做法都有。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在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况下,物价部门还反复强调收费,这是没有道理的。”武凤翔说。 ▲专业机构:物价局的规定有越权嫌疑 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有关专家说,《说明》中规定庭院管网费用“仍由自来水总公司严格按照……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据实收取”,这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其一,对于供水管道定额的执行界线和基价,省建设厅制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一个是《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前者是市政工程,施工难度大,造价高,所以收费也高;后者是民用工程,施工难度低,收费也低。住宅区管网不属市政建设,要收费也应按民用工程基价来收才对。既然物价部门已认定住宅区的供水管网是按“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收费的,这就意味着物价部门承认住宅区的管网是“市政建设”,而市政建设是由政府埋单的。 其二,既然物价部门认为庭院管网的产权是业主的,那么,业主如何处置自己的产权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其他人无权干涉。所以,物价部门指定庭院管网“仍由”自来水公司改造、收费,这是在强买强卖,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剥夺。从另一角度讲,庭院管网改造是物业大修范畴,其费用应由物业基金来支付,如何找施工单位、费用如何支付,决定权在全体业主和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物价局的规定有越权嫌疑。 ▲建设单位:舆论应好好监督 郑州市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有关人士说,物价局不是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指定庭院管网改造工程定额标准涉嫌越权,这样做是“绝对不应该的”。 我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说,只要不是市政工程建设,就不能执行市政工程定额收费,《说明》规定庭院管网按“市政建设定额标准据实收取”,在定额界限上有点欠妥。 郑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称,这位专家“说得不对”。但专家坚持自己的说法没有错。这位专家指出,一户一表改造的范围,指的是住宅单元井到用户水表之间,这段距离并没有涉及从单元井到原注册表这一段,自来水公司收取庭院管网改造费有延伸收费的嫌疑。特别是新住宅区供水管网建设让供水一家企业来做,让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合理,是强买强卖,舆论应对此进行监督。 ▲法制部门:专业公司应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郑州数百家物业公司与供水、供电等垄断企业关于住宅区管网该由谁维修、养护的争执,在去年年底郑州物业罢收时达到白热化。由于双方各有法规依据,都说这事不该归自己管。为此,郑州市政府在去年12月3日召开的协调会上,专门请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张东安从法理上进行剖析,理清责任。 张东安是这样说的:对《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理解,有的企业提到这两个条例是物业管理方面的法,与他们没有关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既然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与之相关的部门都在其约束之内,对谁都是有效的,谁涉及这方面的事,都得照章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就是说,供水、供电等这些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是有关专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还强调,有关单位要维修、养护时,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所以,这个责任是专业公司的。 ▲律师观点:出台文件不能违背法律规范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认为,既然《物业管理条例》为供水等企业设定了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费用当然应该由责任主体、义务主体承担,否则就成了“你请客我掏钱”的笑话。 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违背法律规范,《说明》是一个文件,当然也不能违背行政法规。进一步讲,《说明》、《解释》属于解释性文件,既然是解释性文件,它还不能违背所要解释的基础性文件,否则它就不是解释而是变更修订,应当按照变更、修订的程序来作出。因此,《说明》、《解释》存在明显问题。这也提醒我们的行政机关与时俱进,跟上民主和法治的脚步,出台任何文件时要考虑合法性、合理性。 □记者孙斌文李文波图 正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