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在何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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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6: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记者白天亮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 不用再担心空账风险;多工作、多缴费,就能多得养老金
养老保险新政策一个重大的变化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目标是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历史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确保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了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致使个人账户形成空账。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稳健运行,也难以保证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必须未雨绸缪,从现在开始就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 其实,从2001年起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就已经开始做实个人账户。此后,吉林、黑龙江也进行了试点。针对有人对个人账户能否真正做实的担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东北三省作为负担沉重的老工业基地,能够做实,全国其他省市也应该能够实现。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 单位缴费的部分不会减少;总体上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 很多人想知道,这是不是减轻了单位对个人的养老责任、会不会降低将来养老金的收入? 对第一个问题,专家的解释是: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现在虽然不入个人账户,但会转而注入统筹基金。这相当于这部分钱从左口袋进入了右口袋,并没有跑掉,最终仍然会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第二个问题,专家的回答是,这样调整,只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调整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规模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会降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新人”新办法,更加有保障;“老人”老办法,待遇不会降;“中人”逐步过渡,保证不降低 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都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一些人缴费满15年就不再缴费。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因此,必须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机制上引导、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对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以缴费35年计算,他们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较改革前的目标替代率58.5%要略高。 比较复杂的是“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会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地将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实行过渡期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认为计发办法的改革将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从个人养老待遇看变化——— 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退休时间晚,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反之则相应较低 新办法对个人基本养老金究竟带来多大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举了两个例子。 李先生,6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5年),其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48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1313元。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23元,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884元,新办法比老办法增加139元。按照过渡期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10%、30%、50%、70%、90%、100%)逐年递增计发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139元按10%计发为13.9元,实发的基本养老金应为897.9元。 再来看张女士,5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2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5年),其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21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9256元。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587元,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602元,新办法比老办法减少15元。按照过渡期政策,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张女士的基本养老金仍为602元,不会因改革计发办法而降低。 从这两个例子可以得出结论: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个体户参保——— 政策上给予倾斜,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计发办法相同 养老新政策在覆盖面上进一步扩大———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这部分人适当倾斜。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但其计发办法相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测算表明,按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要大大高于其本人缴费所能支撑的待遇水平。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5日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