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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年报:法院的判决能还孙英杰清白之身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9:12 上海青年报

  □杨涛

  在10月举行的全国十运会上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而陷入尴尬处境的我国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于本月16日在五大连池市秘密打赢了一场官司,从而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之身———服禁药“强力补”乃他人陷害。\(《生活报》12月18日\)毫无疑问,孙英杰打这场名誉权官司,让所谓的“投药人”赔偿、道歉并不是目的,她打官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这张
判决书,引起中国田协对她的禁赛进行再次听证,从而推翻或者减轻对其处罚。

  然而,许多网友对孙英杰这场官司的胜诉却并不以为然,有网友这样评价:“你可以说谎!但不可粗制滥造地说谎!吃药不丢人,抓到了算倒霉,何必还要撒谎呢?”的确,在这场官司的疑点太多了,不能不让人生疑。

  既然要

维权,为何要打一场“秘密”官司,此是其一;其二,“投药人”怎么会是孙英杰的教练王德显弟弟王德明执教的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一个他们彼此都很熟悉并且与孙英杰并无利益之争的人;其三,于海江在庭审中辩称动机是:“我就是出于想帮她,因为孙英杰是我心中的偶像。可以说她的一举一动都牵动我的心,我对她特别痴迷,特别崇拜。”

  这理由怎么让人听起来这么荒唐,投药到底是在帮人还是害人;最蹊跷的是,于海江说,药是他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一个厕所里挂在挂钩上的一个蓝色的包里捡的,自己以为是补药,并不知道是兴奋剂,不过吃过几次后感觉身体很有劲。有网友讽刺说:我三岁的儿子也知道厕所捡来的东西不能吃!但是,法院不会管这些疑点,法院其实也无须管这些疑点的。因为孙英杰与于海江之间在法院打的官司本质上是一场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更着重于纠纷的解决,进行“定纷止争”,而不能过多地纠缠于区分是非。所谓的是非要区分往往是在是非涉及纠纷如何解决时,才首先要区分是非;如果纠纷可以在不区分是非的前提下顺利解决,法院就不会刻意去区分是非。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就有一条“自认”规则,也就是双方对于某一事实并无争议,那么无须举出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所以,我们作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于海江与孙英杰进行了串通,让于海江来帮助孙英杰推翻或者减轻中国田协对其处罚,那么他可以在法庭上完全承认自己是“投药人”而无须举出其他证据,也就是不管这个事实存不存在,法院都可能作出于海江是“投药人”的判决,全部秘密就在于此!

  所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综合处处长、原

十运会兴奋剂检查部副部长赵健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兴奋剂检测实行严格责任制,而且法院的调查和判决不会成为中国田协对孙英杰事件进行判罚的依据。这话是有道理的,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不能直接成为推翻或者减轻对孙英杰实施禁赛的依据,并不是章程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是在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主要是解决纠纷,因此判决中可能并没有真正探究真相。在这个事实的认定中,仅仅有于海江的承认是远远不够的,孙英杰或者于海江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确实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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