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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业主自治”呼唤制度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1:00 新京报

  北京白纸坊恬心家园业主联谊会充当临时业委会(新京报12月19日)的一则报道,暴露出我们制度上一个明显的缺漏。随着北京商品楼一幢一幢拔地而起,这个“花园”、那个“家苑”一个一个地平地而起,小区已逐渐成为我们基本的生活方式。

  新的城市生态链条若想维持正常,需要的是制度资源的支撑。然而制度资源的匮乏恰恰是社会转型期最大的社会问题。

  恬心家园业主入住三年,只因小区是“滚动开发”,已经入住的3栋楼业主却无法成立业委会,而因为业委会不能成立,业主因临时电改正式用电、领电卡等问题与物业、开发商发生矛盾,其利益很难得到表达。无奈之下,业主们只能成立这样一个颇有点“搞笑”的“联谊会”。

  然而,业主们为什么不成立业委会呢?答案是,业主代表到区建委申请成立业委会,却被告知:只有所有楼房都建完,才能成立业委会,因而未获批准。这是一件非常令人奇怪的事情。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业委会究竟是做什么的;二是成立业委会是否要经批准。

  就前者而言,业委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因此,只要有业主存在,只要有业主的利益存在,就应当有业委会存在。至于楼房是否建成、小区是否完工,均不构成否定业委会的理由。

  就后者而言,业委会的成立仅需备案而不需要行政批准。理由很简单。其一,经批准就意味着许可,而行政许可的设立有着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法律、法规才有权设立。而翻遍所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找不到相应的规定。我相信不会、也不需要有此规定。

  其二,无论是建委小区办,还是房管所,包括居委会,对业主们成立业委会事宜,只存在一种指导关系。业委会不是他们的下级,也不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至多是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以该小区仍在建设之中,不准成立业委会,如此似是而非的理由难以服人。任何小区的建设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对此,我们完全可以采取“过渡期”的办法。当小区达到一定的规模,即可成立业委会。此业委会属于过渡性质,待过渡期后,再正式选举产生业委会。此过渡期也可以适用于物业公司。在过渡期中的物业公司可以由

开发商指定,但正式的物业公司只能产生于正式的业委会产生后。这样就可以避免我们目前普遍存在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而解决这些问题无疑需要是制度的创新。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制度资源稀缺期”,作为承担公共职能的政府负有责任提供“制度资源”,提供制度资源之时,更应当尊重民众自发形成的规则。这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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