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用惩罚性赔偿遏止江河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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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5:4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吉林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还没有了结,广东又发生了水污染事故:由于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粤北北江下游的韶关、清远、英德三个城市的饮用水受到威胁,部分城市的自来水供应已经停止。(见12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此起彼伏的污染事故,实在让人担心。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在两万件左
关键在于污染的成本太低了。现在是市场经济,如果污染者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就会选择放任污染而不愿意在杜绝污染上加大投入;反过来,如果污染之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他此前获得的收益,那么他就可能会比较注意环保。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江河一条条被污染的状况也难以得到根本缓解。 虽然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最有积极性让污染者付出代价,但目前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赔偿损害责任存在一个缺陷,即惩罚没有大到足以超过污染者从污染行为中获得的收益。这些缺陷包括没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考虑水污染侵害造成的损害所具有的复杂性、潜伏性,等等。 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单是其中的惩罚性赔偿就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就是要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该金额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过失或财力而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受伤害大小而定,不仅可弥补对污染受害者赔偿的不足,而且可抑制污染事故的发生。 有关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问题上实现突破,为污染受害者维权和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依据。 □章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