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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红头文件”如何才能过期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07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最新公布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表明,明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令人遗憾的是,《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也仍然属于“红头文件”的范畴,它虽经“政府法制办”宣布明年1月1日生效,可“政府法制办”并
不是立法机构,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倘若这个“红头文件”5年后自动失效,到那时它对别的“红头文件”还会有约束力吗?如果有,岂不是自相矛盾,如果没有,又该用什么来管理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呢?

  在笔者看来,如果能参考《立法法》的精神,由全国或地方人大制定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把对“红头文件”的管理纳入法律框架,将有助于法制建设。

  娄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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