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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影响性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2: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法制日报》1月5日报道,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首轮投票结果揭晓,候选的30件诉讼案件中有15件诉案脱颖而出,其中佘祥林等5件诉讼案件因得票最高(均为19087张),依据此次活动的评选规则,已自动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它们是:佘祥林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贿案;黄静疑案;中国慰安妇诉日本政府案;顾雏军案。最终结果将在1月8日揭晓。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最大的亮点不在于评选本身,而在于将“影响性诉讼”真正纳入公众的关注视野,“影响性
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影响,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特殊影响力。可以预言,“影响性诉讼”这个多数人还显陌生的新概念将随着本次评选活动为社会所知晓。

  就司法个案而言,“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或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就制度变迁而言,影响性诉讼的产生及其影响都是必然的。“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在于它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影响,对法官和执法者的影响,对法律文本自身的影响,因而“影响性诉讼”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美国的马伯里诉

麦迪逊案因其确立了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而成为经典。

  在法治格局不尽合理,法律文本教条化严重,法治规律被拍脑袋式决策湮没的背景下,在立法者恣意和司法官滥权的背景下,“影响性诉讼”无疑将具有筚路蓝缕式的创新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的个案层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经典的“影响性诉讼”往往是法律界和法学界有识之士共同努力的“作品”,它离不开有识之士的引导和推动。孙志刚死亡索赔案就是明显的例证。实践证明,推动法治进步的往往就是一些典型的司法个案,就是所谓的“影响性诉讼”。例如,2002年的山东齐玉苓案引发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研讨热潮;2002年的陕西夫妻看黄碟案彰显了法治社会的一个朴素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真理: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法律没有授权的,执法机关就不可以为。

  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是一种颇具影响力而又相对稀缺的法治资源,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部门和司法决策机关要认真对待“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力转化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要整合媒体的力量,发挥法学家和律师这两类民间法律人的角色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各种类型的“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转化为真实生动的普法教材。

  让我们认真对待每一起“影响性诉讼”,通过关注、传播和研讨“影响性诉讼”,激活休眠的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冲击僵化的法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立法创新效应和司法改革效应以及普法宣传效应,通过“影响性诉讼”的个案影响力促进法治的进步。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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