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晋煤利益错综复杂 整顿须循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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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9:19 南方都市报 | |||||||||
社论 在全国严厉关闭中小煤矿的背景下,山西省近日颁布“限小令”,至今年底,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都将被关闭。据统计,这类煤矿有60%由温州商人控制。面对如此“铁腕”,不少中小煤矿准备采取合并之路,以躲避9万吨的生死大限。同时,据《中国经营报》昨日报道,浙江省也于日前正式公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人们恐怕还记得,就在本轮煤炭市场繁荣之前,煤炭行业曾经历相当长的困难期。作为产煤大省的山西,整个经济都受煤炭萧条的拖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吸引外地商人来晋投资煤炭业,就成了山西很多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温州资本试探性地进入山西煤矿行业。温州商人进入山西后,不仅解决了山西中小煤矿的资金匮乏问题,还相对提高了当地资源的保护水平。也正是借助来自温州的投资,山西才能够在煤炭市场繁荣之后迅速扩大生产能力。 但煤炭市场的繁荣很可能也打破了温州人与山西人之间微妙的利益均衡。看到温州商人大把赚钱,当地各级政府和普通民众的心情是复杂的。同时,由于产权体制不顺、企业结构扭曲,且监管几乎失灵,整个煤炭市场是扭曲的,繁荣伴随着死亡。频繁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迫使中央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对策,对策之一就是大规模关闭小煤矿。从某种程度上说,山西省关闭小煤矿,并不会造成本地经济的重大实质性损失,因为小煤矿的大量投资是属于温州商人的,温州商人走了,小煤矿仍然在本地政府和村委会手里。而温州商人自知很难在山西找到支持,便回到家乡寻找当地政府的支持。 这样,在山西关闭小煤矿的政策行动中,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权力与利益格局。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包括中央行业监管部门、山西地方政府、浙江地方政府及温州商人在内的各方以法治的原则来处理。 根据法治原则,政府应当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尊重和执行合同。中央政府当然应该对煤矿行业进行规制,但这种规制应当是在法律的限度之内。如果温州投资者与煤矿的实际控制者(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签订有中长期承包经营合同,地方政府在关闭煤矿时,恐怕应当对这类合同予以妥善处理,至少应当安排投资者与当初与自己签订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的基层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协商,以共同分担目前的政策损失。 法治原则或许不便于政府的雷厉风行,但却有助于真正地解决问题。面对目前严重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政府其实应当欢迎私人资本进入煤矿行业。道理很明显:只有资本充裕,煤矿才有可能增加安全方面的投资。近两年之所以矿难频发,与十几年煤矿投资匮乏有极大关系。 所以,对山西人来说,明智的政策是鼓励这些温州投资长期化,这将是山西煤矿行业技术升级的资本保证。为此,政府就该让温州商人对未来有稳定预期,且严格执行合同,保障其投资权益,有助于温州商人对未来有信心,进行长期投资,包括安全投资。从全国范围看,大规模向民营资本开放煤矿行业,必然有利于提升煤炭生产安全水平的。 目前,面对强大压力,温州人投资的不少小煤矿现在正准备兼并合并。这种反应是理性的,尽管未必是商人们情愿的。事实上,政府早就应当基于小煤矿普遍存在、对于煤炭市场的供需均衡又不可或缺这一现实,在法治原则之下,采取合理政策,引导小煤矿进行适度的资本、生产集中,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安全条件。 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