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辉事件凸显港人精心呵护法律的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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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9:32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香港最近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最近的《人民日报》载:著名影视明星梁家辉因醉酒驾驶被香港法院判处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并被罚款1万元及停牌3年。梁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比预期的重。梁家辉发表声明表示:“同意及接受法院之判决。合适的判刑对社会风气有正面作用,亦能体现香港的法治精神。”香港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以前也曾有艺人和立法会议员酒后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处罚的,但一般只被判罚款和停牌。法官在此次判词中阐述了重判的理由:梁并非初犯,2002年已因酒后
我不是学法律的,不想评判这个判决的是与非,我感兴趣的是犯事之后当事人的心态和选择。酒后驾车可能遭遇审判并不是一件开心的事,人的本性又是趋利避害的,梁家辉肯定也想被处罚得轻一点。这篇报道没有详述醉酒驾驶后梁家辉是否第一时间找人疏通,不过,从最后的结果判断,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梁不想找人,觉得找人没作用;二是梁找了人,但执法人员依然按规则操作。 无论哪种情形,我都为香港人精心呵护法律的精神叫好。犯了事不想找人,觉得找人没用,那是因为当事人已经研究过许多类似的案例,这些案例证明法律是铁面无情的,谁遇了这种事,都只有乖乖受罚。找了人,执法人员仍然按牌理出牌,说明法院的工作人员是有正义感的,而正义感必然带来公正公平,带来对违规行为的高度震慑力和对遵纪守法的巨大号召力。 一个社会的法治精神强不强,不是体现在口头报告中,也不取决于是否对它进行高密度的宣传,而是表现在公民的日常习惯和执法部门的职务行为里。一个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居高不下,无非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是社会的财富调节机制不灵,贫富悬殊,穷人在生活中找不到出路,“饥寒生盗心”,一是司法不公,同样程度的违法犯罪得到的处罚相隔天壤,于是,强势者不把法律当回事。香港人是懂得这个道理的,所以,他们一方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面向穷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另一方面又在维护法制的尊严的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用法律看守一切,包括影视明星等强势人物的所作所为。 梁家辉遭遇重判,固然是其个人的挫折,而对于社会,则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