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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医生会诊出了事故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16 南京晨报

  南京某“三甲”医院接受金坛某“二甲”医院邀请为患者会诊,不料治疗时酿成医疗事故。此后患者将这两家医院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百万元。前日,法院一审判决:由金坛的这家医院赔偿患者18万余元。

  退休干部手术出问题

  61岁的徐先生现为金坛市科学技术局的一名退休干部。2002年8月,他因患病住进了当地一家“二甲”医院。由于一时无法确诊,医院经家属同意,向南京的一家“三甲”医院求援。两家医院通过联合会诊,认定徐先生患的是“肝炎后肝硬化、脾功能亢进、门静脉高压”等疾病。2002年10月23日,在来自南京“三甲”医院的一名专家的主持下,徐先生在“二甲”医院接受了“脾切除、脾腔静脉分流术”。

  然而,手术并不成功,徐先生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休克、昏迷达5昼夜,后被金坛院方证实为“急性创伤性重症胰腺炎”。“手术当天上午,专家晕车一路风尘仆仆赶来,这样的状态上了手术台,没有自己的助手和麻醉师,对患者不负责啊,手术太粗糙!”徐先生的家属说。后经多方治疗,徐先生也只是保住一条性命,但由于多处瘘口、窦道无法弥合,他的腹部造出3个洞,长期插放引流管,肾脏功能也遭受严重损害。

  两家

医院责任怎么分

  2004年11月,徐先生向常州市医学会申请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当,但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徐先生对鉴定结论不服,又于2005年1月向江苏省医学会提出申请,同年5月的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9月21日,徐先生还委托南京医科大学

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胰腺损伤属8级伤疾。

  徐先生认为,南京院方专家的医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南京某“三甲”医院辩称:本医院与徐先生不存在医疗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由金坛某“二甲”医院承担有关责任。

  金坛某“二甲”医院则辩称:本案只是医疗事故纠纷。徐先生在自己医院治疗过程中至今尚有18余万元的医疗费用没有支付,医院在依法承担医疗事故赔偿金时该费用应从中抵销。

  判决由金坛某院负责

  “三甲”医院受邀派出专家会诊,提供手术支持,类似的情况支援方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据悉,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过大量的医患纠纷案件,但这种情况他们尚没遇到过。

  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南京某“三甲”医院虽接受金坛某医院的会诊邀请派遣医生参加会诊,但对于邀请会诊医疗机构而言,会诊医疗机构派遣的医生是履行其在会诊医疗机构职务的行为,该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仍应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此,徐先生要求南京某“三甲”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由金坛的这家医院赔偿患者18万余元。

  作者:李自庆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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