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修订有望“硬”起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13 南方日报

  节约能源法修订有望“硬”起来

  新法将更注重激励与惩罚措施

  近日有消息称,新《节约能源法》的建议方案可望今年年内出台。

  据了解,为了使得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更具现实操作性和战略意义,此次修改起草组的成员不仅限于财经委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全面吸纳了来自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权威专家。

  与此同时,为了对现行节能法进行评估,对如何补充修改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已着手进行了修法的专题研究工作。不久前,有关《节约能源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已经在湖北、新疆、内蒙古、山西、河南等10个省级行政区展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幢高档

写字楼的所有电梯里都贴出了这样的提示语:“为了节约我们有限的能源,请您和您的同事注意随手关灯、关水、关电脑、关空调”……其实,这不过是近来北京市开展公民节能行动的一个写照。与之对应,如今,一场全民节能运动正在全国上下全面铺开。

  不可否认,诞生于1997年的中国《节约能源法》在向民众普及节能知识、促进国家节能制度建设方面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部已经走过近十年岁月的法规,已在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的客观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

  10省区深入调研为新法探路

  今年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在京成立。据记者了解,4个多月来,其各项修订工作都是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近日有消息称,新《节约能源法》的建议方案可望今年年内出台。

  据了解,为了使得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更具现实操作性和战略意义,此次修改起草组的成员不仅限于财经委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全面吸纳了来自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权威专家。

  与此同时,为了对现行节能法进行评估,对如何补充修改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单位和专家业已着手进行了修法的专题研究工作。知情人士昨日告诉记者,不久前,有关《节约能源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已经在湖北、新疆、内蒙古、山西、河南等10个省级行政区展开——农村、工厂、企业、民居、在建项目、政府机关、国家重点工程等都是他们检查的对象。

  “此次检查出的问题除节能效率有待提高外,还包括节能标准定额不够先进合理、节能审计不够市场化、政府对节能工程财政支持不足等。”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全面参与了这次专项调查,他认为,老法新修之际,充分的调研显得极为重要。

  新的节能法规有望“硬”起来

  “现行节能法规定的不少制度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而法律本身也存在着缺憾,亟须尽快修改。”调查中令他感触颇深的是,本来节能法规定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要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但他在检查过程中却发现,很多地方的节能统计工作做得很差。

  “按照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予验收。”同样令李命志感到不满的是,“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执行了这一规定,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做。”

  “出现这些问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它也反映出现行节能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李命志直言不讳。

  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们国家有节能法,但没有节能法的执法机构;有必须节能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有鼓励节能的导向性政策,但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激励。缺乏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政策,使得节能工作在很多地方、行业、企业和个人眼里,“可有可无”。

  据记者了解,这次《节约能源法》修订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各路人士在加强新法的“硬”上几成共识,在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明确对节约能源的奖励和对浪费能源的惩罚措施等问题上,保持着观点的高度一致性。

  指标量化与可操作性成新法必备元素

  根据权威机构最新披露的说法,此次老法的修订将扩大现行节能法的调整范围: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涵盖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此外,管理体制、财税激励政策、节能基金的建立、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节能标准、行业节能技术规范、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认证、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政府机构节能、能源统计等12个方面也全都纳入了修法起草者的视野。

  “这次修订工作确实准备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也十分全面,既照顾到了中短期的节能要求,也考虑到了长远的降耗安排。”中科院的一位节能问题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则表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如何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处理好指标量化且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增强对企业及地方领导的激励性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他甚至认为“这两项都不可或缺,而且需要齐头并进”。

  “在现有的体制基础上来实现20%节能目标,其一大难点是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而要促使节能目标从上至下的有效落实,能效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郁聪进而认为,节能审核工作的具体操作也存在很大难度,主要是目前缺乏一套明确的节能标准。

  财税激励提高企业节能积极性

  此外,王树茂主任从财税支持的角度发表了他的见解。由于我国现行财会制度里没有节能这个科目,财政预算里就没有办法为节能提供资金,因而常常出现节能服务公司给政府机关做好了节能项目,却很难拿到钱的尴尬现象。

  他还指出,“由节能产生的效益与财政预算是一对矛盾,这和各个部门的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节能减少了费用而带来了预算的直接减少,这将打击各部门节能的积极性。”

  专家分析,目前不少令企业对节能消极应对或者心灰意冷的心理,着实与现行政策鼓励不够有关。譬如,目前节能费用是不作为成本纳入税收体系的,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节能投资有2-3年的回报周期,而在报税时则是一次交清,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财务压力非常大。在我国税收优惠的对象里有高科技企业,却没有节能服务企业,如果节能与高科技挂不上钩就没有办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据了解,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已于近日明确表态,财政部将调整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择机出台更有利于节能的优惠措施。中央财政将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着重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设备应用、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以及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等方面入手,适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约束、限制能源浪费方面,考虑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惩治高能耗,进一步调整完善资源税,研究提高燃油使用效率,促进燃油节约的税收制度,尽快形成有利于节能的长效机制。

  本报驻京记者郑春峰

  图:

  建筑节能将列入新的《节约能源法》,图为

清华大学节能楼。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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