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百万农民工医疗保障暂行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2:25 青岛新闻网

  青岛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下月实施

  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市百万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有了制度安排。

  据市劳动保障局初步统计,目前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约有100万人左右,已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出台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虽已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偏低等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民工的需求。为此,市劳动保障局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农民工特点,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的参保范围非常广泛。一是涵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二是不管来自本市还是本市以外的农民工,都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同时,农民工的参保模式也比较灵活。该《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将农民工分类纳入医疗保险:一是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和非本市户籍但在青工作比较稳定、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对非本市户籍、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着眼于保住院、保大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大家,要弄清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哪些待遇。本市户籍农民工和非本市户籍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模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费,参保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其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按照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主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本报记者 刘芳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