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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货款返回时遭抢纯属意外不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5:04 山西晚报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郭卫艳)送货后无偿捎回货款,却遭抢劫,送货者是否该赔偿货款?今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认定,因被抢属意外,送货人不需赔偿货款。

  太原人孟某与贾某有业务往来,孟经常帮贾某送货并无偿捎回货款。去年4月25日,孟某将货送达忻州后,携3400元货款返回。途中遇到歹徒,现金被抢走。因未拿到货款,贾某将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3400元。

  法院认为,孟某常捎货款给贾某,二人已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赔偿。但被抢属意外,孟某不需要赔偿。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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