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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策复辟应遵循的制度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近日郑州市公布《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郑州暂住3~30天的要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0天以上的要办“居住证明”,办理该证明要交工本费,警方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暂住凭证等等。警方称暂住证取消后犯罪率有所上升,而在侦破的案件中一半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的事儿,恢复暂住证是为方便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9月14日《河南商报》)

  近半年来似乎有一种动辄复辟旧政策的部门倾向,婚前检查的人数少了,就有部门要恢复强制婚检;治安问题难以解决,就有人呼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当然了,并非制度废止后就不能恢复,中国实行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改革,允许这种政策试错,允许改革撞墙后在暂无新制的情况下恢复旧制---但政策规制不是儿戏,不像电脑恢复文字那样说恢复就恢复,政策复辟应该有一种严格复辟理性的约束。

  笔者认为,“政策复辟理性”起码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说明复辟的必要性,说明部门穷尽了许多努力也无法避免复辟;一是要认识到,废除某种制度意味着赋予了公众某种权利,恢复意味着要收回这种权利,不能以为权利给了老百姓公共部门就可随便收回,收回时必须与公众进行协商。

  废除一项旧制度,表明这种制度有一种内在的不合理性,或不适应时代要求,或妨碍了公众自由,或会成为权力寻租的借口。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论证这种恢复的必要性:要拿出充分的制度证据说明部门已经作出许多努力履行新制度,比如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服务,加强了治安治理等等---但新制度还是导致了比旧制度更大的“恶”。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看到这些翔实的数据和证据,公众才会认同恢复旧制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不像一个人送给另一个人东西,后悔了就可无顾忌地向其索回一样,通过恢复某种旧制度赋予公众某种权利后,政府想“索回”时,就得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让公众返回这种权利。这种限制一方面可以促使政府进行某项改革时更慎重,形成所谓“取消容易恢复难”的意识,一方面可以为民权的扩展提供保障,通过改革得到的权利不容轻易被“索回”。

  按照这种理性,政府部门觉得有必要恢复某种旧制度时,首先要向公众说清楚这种“必要性”,然后是采取民主的方式与民协商。

  曹林,《中国青年报》评论员、“青年话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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