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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大战 孰是孰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潘勤毅、彭姣时 通讯员王创辉)谢某是东莞市长安镇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也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席,居×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5月,居×公司在小区发出的一张公告引起了谢某以《回应犬吠之声》一文对抗。究竟谁对谁错,双方各执一词。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谢某的上诉请求,要求双方相互书面致歉。

  物业公告:

  破坏房屋要处罚

  2005年,某住宅小区的谢某、刘某对小区8号商铺进行装修。由于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居×物业公司要求谢某立即停工,但谢、刘二人不听劝告,拒不停工,并对物业公司总工程师进行人身攻击。

  5月24日,居×公司发出公告,张贴在每一栋楼的电梯口。公告上写着:“小区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某、刘某漠视本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本管理处对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某、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谢某认为该公告内容失实,用语上存在侮辱字眼,遂将其撕毁,并以名誉受损为由,要求居×公司赔礼道歉。在“谈判”失败后,居×公司为示警告,再次张贴公告,谢某不服,见公告就撕,如此反复6次。直到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后,物业公司才将公告张贴在公告栏,谢某无法撕毁,该公告一直贴到7月初才撤下。谢某觉得自己很委屈,要求居×公司对擅自多处多次乱张贴公告道歉,但居×公司以公告落款是“某广场物业管理处”为由,拒绝承认是该公司发出的公告,拒绝对谢某赔礼道歉。

  业主告示:

  物业公司是“管家奴才”

  2005年6月初,该小区的住户都收到了一封题为“回应犬吠之声”的告示,告示上写着“说本人谢某承租#8商铺,身为管理处竟然不知道谁是合法承租人……毫无专业管理水平之管理处……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

  谢某对此公告予以否认,并坚持告示没有亲笔签名,不能证明是他本人所为,且该内容没有侮辱性语言,亦不会造成物业公司社会名誉降低。

  但该小区的住户出庭证明,6月5日业主例会上,当业主们问谢某为何要骂管理处人员为看家狗并派发告示时,谢某称是为了“回应犬吠之声”,并称已咨询过律师,不会构成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回应:

  双方相互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某广场物业管理处”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且现有的证据也证明该管理处和居×公司同时在广场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因此,该院认为,该管理处应是居×公司的分支机构,该管理处所发的公告之法律责任,亦应由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告示中语言均以第一人称书写,内容亦是针对居×公司所发出的公告,认定该告示是谢某所为。告示中话语带有侮辱性词语,很明显已侵犯了居×公司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判决居×物业公司和谢某相互进行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该院审核,并驳回双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名誉损失费的请求。

  谢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终审判决中认定,谢某、居×公司之间相互存在侵权行为,为了更好地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管理应重服务

  记者就此事致电居×公司时,该公司以不知道经理姓名和电话为由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

  某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物业管理这一行业的“门槛”比较低,现在新建的小区又都需要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这就造成物业纠纷日益增多。

  这位经理认为,物业管理具有浓厚的专业特色,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与程序实施专业化的管理。而服务与态度更是拉近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的重要方面。物业公司应该把业主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一样处理,要及时、主动地提供服务、摆正态度,彼此相互尊重,这样不管遇到多么棘手的问题,都能心平气和地解决。这样业主住在小区才会开心、满意,那将是一个充满温馨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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