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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劲标

  近日禅城、南海分别出现了律师状告原当事人的官司,原因均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现不合理之处。法官提示市民,发现有不明确或者与法律规定有冲突的地方要马上指出,避免今后双方矛盾的加剧。

  案例一:

  “胜诉”解释不清惹争端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使当事人被指的共同债务从21.5万元降至不到3万元,律师认为这是“胜诉”,但当事人认为应免去所有债务才为“胜诉”。近日,这起因何谓“胜诉”而起的官司在南海法院一审宣判。

  去年12月16日,洪某向禅城区法院提出起诉,以李某因生活所需要向其借款215000元未还为由,要求李某及李某的前妻杨女士共同承担这一债务。杨女士认为这并不是她与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于是她在同月27日,从位于禅城区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请了律师全权代理。

  律师事务所与杨女士在委托代理合同上注明,该所的律师袁某全权代理该案件,并约定律师所在一审胜诉后,凭禅城区法院胜诉判决书收取律师费1.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仅有29926.5元及利息属李某与杨女士的共同债务。宣判后,律师事务所多次追讨律师费未果,遂以杨女士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她。

  被告杨女士辩称,她与律师事务所所签的是附条件合同,只有产生完全胜诉的后果,她才支付律师费,但法院判决她与前夫共同承担29926.5元的债务,因此,杨女士本人并没有胜诉,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委托合同不能生效。

  南海法院认为, 在杨女士的债务纠纷案中,原告的律师事务所主张杨女士共负215000元的清偿责任,但法院一审仅判决杨女士共负29926.5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此结果可理解为胜诉,律师费可按比例支付。法院判决杨女士对185073.5元债务无须承担清偿责任,此金额占讼争案件当事人主张金额的86.1%,被告杨女士应支付律师事务所12915元。被告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二:

  拒绝律师辩护要赔9万?

  律师请来容易,“请走”却要赔9万,吕某近日就遇上了这样的怪事。昨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律师与其当事人所签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对被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1日,吕某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规定吕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后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律师事务所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如吕某提前终止委托的,吕某应另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或者律师费损失9万元。

  签订合同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陈某及谭某两人参与案件的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谭某代表吕某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17日,吕某向律师事务所出具通知,明确因委托方的原因,已于同年2月14日向法院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权,通知该所律师不用参加二审活动。后律师事务所以吕某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合同,须向其支付违约金9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三被告有权单方终止委托,拒绝原委托律师为其继续代理,故本案讼争合同第4条的约定,已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欠缺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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