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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依法管理”利于中国电影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7:58 新华网

  广电总局对处罚娄烨委婉表态称“依法管理”有利于中国电影产业发展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专电(记者白瀛周玮)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赵实14日在北京对青年导演娄烨被处罚一事委婉地表态。她说,这是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对电影从业人员的管理行为,对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今年5月,娄烨携影片《颐和园》参加第59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但当时该片还没有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也没有拿到电影公映许可证。本月初,广电总局根据现行《电影管理条例》对娄烨和这部影片的制片人耐安做出处罚:两人5年内均不得拍摄电影。

  据报道,讲述两个年轻人分别在中国和德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15年爱情历程的影片《颐和园》,由于拷贝画面看不清,声音听不清等技术原因被电影局拒审。

  “凡是没有把拷贝送去审查的,我们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就要对有关当事人依法处理。我们认为,中国电影的管理措施对于电影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赵实在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电影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个人……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符合自己国情的电影管理法规和制度,……中国也建立了相应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按照国情制定的中国电影管理条例,所有的电影产品进入市场,向社会公映,都需要经过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这与其他的商品进入市场,需要质量检验合格的道理是一样的。”赵实说。

  此外,《电影管理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赵实向记者证实,广电总局并没有对娄烨进行经济处罚。

  9月6日,娄烨在接受美联社电话采访时说:“这个处罚是不合理的……一个地区的电影管理者可以禁止我的电影在这个地区公映,但没有权力停止一个导演工作。”他表示不会停止拍电影,且已经为下一部电影做准备。

  事实上,这已经是娄烨继《苏州河》之后第二次因为违规参赛而受到电影局的处罚。此前,由于类似原因受到处罚的还有王小帅的《十七岁的单车》、姜文的《鬼子来了》、张元的《过年回家》,以及张艺谋的《活着》。

  刚刚凭《三峡好人》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最高奖项金狮奖的青年导演贾樟柯针对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导演和管理部门之间肯定有很多误解,大家应该坐下来好好沟通,或许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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