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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11事项须报人大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00 沈阳网-沈阳今报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3日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对于11个重大事项,政府都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1个重大事项包括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事项;本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本市公用事业、社会保障、住房、交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

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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