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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50万 一审领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1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黔西南州民贸公司经理季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昨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季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继续追缴赃款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期间,被告人季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黔西南州民贸公司53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含职工安置费)专用款99万元存入兴义市侨谊农村

信用合作社“黔西南州民族贸易公司金银珠宝城”帐户。为便于提取现款,又将该专用款转存于兴义市侨谊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某某”个人帐户。随后,季明将该专用款余款554945.32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个人经营活动。

  作者:王明快 尤立宪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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