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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受损车主索赔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32 扬子晚报

  晨报讯因饭店泊车人员失误,将顾客一辆全新广本雅阁轿车撞坏。由于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车主方将某饭店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方共获赔12.15万元,其中车损贬值损失为3.7万元。索赔汽车损坏后的贬值损失获得成功,这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泊车人员撞坏新车

  今年3月4日中午,南京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一辆广本雅阁轿车,带着客户到南京江东路上的一家大饭店用餐。当大伙用完餐准备开车回公司时,发现崭新的车子已被人撞坏。经了解,事故是由饭店泊车人员驾车不慎造成,使车子撞上了饭店门前的石柱,损坏十分严重。

  该受损轿车购买于2005年8月,车价款为23.38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饭店泊车人员属无照驾驶,不符合理赔条件。无奈,公司只好自己花钱将车辆送修,共花去修理费用7万余元。经评估,该车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5.8万元。

  由于就车辆修理损失及贬值损失无法与饭店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车主方遂将饭店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标的总额为15.96万元,其中包括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5.8万元。

  根据饭店的要求,法院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该车的贬值损失作出鉴定。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这辆雅阁轿车修复后的功能性损耗,即贬值损失为3.7万元。

  一审支持车损贬值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饭店在提供泊车服务过程中,将客人车辆撞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方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维修评估费、施救及停车费等费用,系车辆被撞后产生的直接损失,并有相应的证据证实,饭店应予赔偿。

  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其贬值损失也客观存在,侵权人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饭店赔偿车主方各项损失12.15万元,其中车损贬值损失3.7万元。一审宣判后,饭店对判赔车辆修理损失的数额等不服,已提出上诉。

  专家点评

  对这一判例,南京的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新车被严重撞坏后,通过修理,基本可以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内在的损坏或功能受到的影响,则不可能通过修理完全弥补,车辆由此造成的贬值也就客观存在。但对此贬值损失,侵害人赔还是不赔,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贬值损失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而持间接损失观点的则不主张判赔。鼓楼区法院的这一判决,符合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维护了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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