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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在指定购物场所,旅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负责退还“孬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9:47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游客常会买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很难退还,今后,再有这事,就有办法解决了。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为此作出规定: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退还。

  1996年通过的《条例》侧重对旅游业的管理,而本次的《修订草案》转变为侧重促

进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旅游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安全方面的规定,同时,更加注重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游者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规定的门票价是50元,但去旅游时却变成了100元。旅行社要求涨价,旅游者不答应。由于旅行社都是提前报价,遇到旅游区价格调整,旅行社就和游客产生纠纷。为避免纠纷发生,《修订草案》对旅游团队执行新门票价格作出延迟执行的规定:旅游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上调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3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90日执行。

  旅游者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后一直没得到答复。为此,《修订草案》进行规范: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记者李敬欣实习生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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