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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不愿赔偿,法庭上各执一词——物业保安该为谁提供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9:47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窃贼仍然在物业保安人员的眼皮底下将业主的物品盗走。昨日,业主状告物业防范不力要求赔偿案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河南越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和华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物业保安该为谁提供治安服务”这一问题成为这起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

  2005年8月23日,越众公司的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室物品被盗,一台澳视投影仪、一台笔记本电脑、六块CPU、一块120G的硬盘等物品被窃贼盗走。管城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对现场勘查和调取录像资料,证实8月22日夜11时30分,两个未经保安人员核实登记的男青年潜入越众公司实施盗窃,盗走价值3万多元的物品后逃走。管城警方随即将其列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案发后,越众公司在与华亿物业公司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华亿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华亿物业公司赔偿因物业保安人员防范不力导致他们被盗的财产损失。

  法庭上,越众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约定,华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内容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外,还有维护本物业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私有财产安全的责任。

  越众公司被盗时,物业保安人员失职,在未核实外来陌生人员身份、办理来访人员登记的情况下,使窃贼顺利通过大厅,乘坐电梯来到越众公司办公室,盗走价值3万多元的物品。当外来陌生人员携带大量盗窃物品经过有多名物业保安人员值守的大厅时,保安人员未进行询问、办理物品登记、检查带出物品凭据,放走窃贼。华亿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和承诺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应承担越众公司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针对越众公司的起诉,华亿物业公司辩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定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突发性,虽经全力防范但也无法杜绝刑事案件的发生。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并非专门为单个业主提供治安服务。

  华亿物业公司提出质疑,越众公司失窃可能是该公司内部人员作案。他们同时还认为,越众公司失窃是其疏于安全防范、玩忽职守,才致使盗窃案件发生。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就这起案件本身来讲,它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却提出了“物业保安该为谁提供治安服务”的问题,这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意义。

  昨日休庭时,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开庭宣判。□记者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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