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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人多少权益被剥夺 律师详解《借款合同》和《购车合同》,历数其中预设的一个个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9:47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孙斌

  昨日,本报A14版刊发《贷款买车不料驶上伤心路》,报道了一些贷款购车者对河南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盛通公司”)的投诉和质疑。那么,贷款购车的陷阱有多深?消费者为什么钻进圈套里难以脱身?

  有关人士说,汽车被“绑架”、被扣压事件频频发生,消费者遭“天价”罚款却无可奈何,暴露出的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

  据了解,在郑州,类似盛通公司这样做汽车贷款担保的中介公司有60多家,盛通公司对消费者的所作所为,遵循的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省消协投诉部主任李汉生、省消协法律顾问王登巍说,消费者在与盛通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就跳进了预设的陷阱,想不违约都难。

  中介公司利用贷款手续和计算方式的复杂性、消费者相关知识的缺乏来赚取不义之财,而不懂法的消费者往往看不出合同中陷阱在哪里。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之以某银行与购车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盛通公司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为例,揭示出消费者的权益是如何被剥夺的。

  陷阱一

  购车方违约后果严重

  王律师说,《购车合同》和《借款合同》对购车人购车后应尽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有着截然

  不同的规定。《借款合同》规定,如逾期还款则按万分之二点四的日利率计利息;《购车合同》对购车人则有着更为苛刻的规定,“逾期罚息为贷款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而且罚息要支付给中介公司而不是银行。

  点评:依照该条规定,购车方如逾期还款,除了向银行支付罚息外,还得向盛通公司支付逾期罚息,这等于让购车人的一个过错受到两方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购车合同》中对购车人的违约后果,也有着和《借款合同》截然不同的规定:“经催缴,乙方(购车人,下同)仍不完全缴纳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逾期滞纳金及本合同项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此时视同乙方违约,甲方(盛通公司,下同)或银行有权自行收回车辆。乙方在车辆被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清全部贷款本息及车价5%的违约金并履行合同项下全部责任的,甲方将车辆交给乙方。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有权对所购车辆予以拍卖、变卖,双方无须另行协商。”

  点评:一旦购车人出现所谓违约,中介公司即可向购车人收取高额费用,购车人如不就范,他们就“有权”采取各种手段扣压车辆,迫使购车人提前还贷并缴纳天价“违约金”、“收车费”等。如购车方还不听话,他们就有权不经法院直接自行将车辆拍卖或变卖,购车方将钱车两空。

  陷阱二

  销售者责任全被免除

  《购车合同》第八条规定:在质量担保期内,购车人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购车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欠款。

  点评:按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即使所购车辆是坏车,也得照样付款。该条款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负的责任全部免除,违反了《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陷阱三

  正常权利被规定为违约

  《购车合同》第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视为根本违约:1.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四个月逾期还款;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4.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点评:该条约第一款与银行规定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半年逾期还款”明显不符,加重了购车人的义务,将购车方的一些轻微违约行为升格为根本违约行为;该合同第二款和第四款甚至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为“根本违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

  陷阱四

  保证金轻易被占有

  《购车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分期按揭购车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担保费和贷后管理费。另外还须按车辆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贷款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乙方按期还款的担保,若乙方出现逾期还款,乙方以该保证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而产生的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派员催缴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点评:按该条规定,即使消费者只是出现一般违约行为,其缴纳的担保金也会被中介公司据为己有。这同样违反了《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其内容无效。

  陷阱五

  剥夺消费者抗辩机会

  《购车合同》附件二《保证担保承诺书》第五条规定:一旦购车人做出与合同条款相违之事而引起法律纠纷,本人承诺……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

  点评:按照该附件条款规定,一旦出现购车人违约引起的法律纠纷,中介公司将有权越过法院直接要求购车人无条件承担责任,保证人将没有任何抗辩的机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权和抗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这样的条款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陷阱六

  车辆转卖时车主损失过大

  《购车合同》附件三《车辆转卖委托授权书》规定:本人如发生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逾期的,本人自愿全权委托银行处理上述车辆,车辆价格标准为:车辆没有非正常损坏的,以车辆购置价格扣除10%为一次性处理费,并扣除交货后每年10%(第一年为2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折旧费后的余额,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利

  息和补偿银行为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点评:按该附件规定,如果购车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有3次以上逾期还款,即使已经还清应还款项,中介公司也可利用该委托书将车辆转卖,而转卖价格购车方无法控制。车辆估价的标准按照该条的规定,最少折去50%,这对购车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王之认为,银行《借款合同》虽然苛刻,但如依照该合同,一旦出现纠纷,仍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加以解决,购车方还有最基本的话语权。而《购车合同》则对购车人处处下套欺诈,购车人稍不注意可能就会落入“违约”陷阱,遭到中介公司的严厉“处罚”。在整个过程中,中介公司以自己的私权利代替了司法机关才有的裁判权、执行权,购车方完全处于被动挨宰地位。由于要受两份合同的双重约束,购车人即使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款项,但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向银行按时缴款,购车人仍有可能面临被银行追诉的风险,消费者的权益就是这样被一次次剥夺了。

  针对有关方面的质疑,盛通公司法人代表马楠表示,盛通公司是负责任的企业,可能在操作方法上有问题,有不妥之处将会调整,他会深入一线,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他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可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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