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暂住证“复辟”不能这么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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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1:19 国际在线 |
作者:曹林 据《河南商报》昨日报道:13日公布的《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称,在郑州暂住3-30天的要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0天以上的要办“居住证明”,办理该证明要交工本费,警方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暂住凭证等等。警方称暂住证取消后犯罪率有所上升,而在侦破的案件中一半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的事儿,恢复暂住证是为方便城市的社会管理和 治安管理。近年来似乎有一种动辄恢复旧政策的倾向,婚前检查的人数少了,就有部门要恢复婚前强制婚检; 治安问题难以解决,就有人呼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当然,并非制度废止后就不能恢复,在“摸着石头过河”式改革的语境下,应当允许政策试错、矫正,甚至改革撞墙后恢复旧制,这同样应视为一种改革理性。但,政策规制不是儿戏,政策恢复必须以充分论证和民主协商作为前提。 比如暂住证制度就妨碍了公众自由迁徙的权利———政府部门恢复这种制度,其实是在恢复一种 “恶”,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论证这种恢复的必要性:要拿出充分的制度证据说明部门已经做出许多努力履行新制度,但新制度还是导致了比旧制度更大的 “恶”。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看到这些翔实的数据和证据,公众才会认同恢复旧制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恢复旧制如果缺乏这种必要性论证,“恢复暂住证”就很容易成为部门惰政的一种借口,毕竟暂住证是一种最为方便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但这却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通过取消某种旧制度赋予公众某种权利后,政府想“索回”时,就得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让公众返回先前的状态。如此限制,一方面可以促使政府进行某项改革时更慎重,形成所谓“取消容易恢复难”的意识;一方面可以为公民权利的扩展提供保障, 通过改革得到的权利不是动辄就被“索回”。 来源: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