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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候鸟式提醒”年复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50 四川新闻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简而言之,即国庆加班前三天拿三薪,后四天拿双薪。

  北京的劳动保障部门在作有关节日加班工资的提醒,无独有偶,上海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在作这样的提醒:用人单位在“十一”长假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除

了北京、上海,还有其它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都有这样的提醒。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不可谓不及时,然而这样的提醒也让人别有滋味。

  劳动保障部门想提醒谁呢?提醒劳动者别忘了拿加班工资?而劳动者碰到的是拿不到加班工资的问题而不是有加班工资却忘了拿;提醒企业别忘了发加班工资?看来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颇像无的放矢。加班拿不到加班费,是一个通病更是一个老毛病。年复一年,年年如此。而与加班拿不到加班费一样屡见不鲜的,则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劳动保障部门每逢长假来临,必有这样的逢节提醒,亦是年年如此。有议论将此形容为“候鸟式提醒”。这个比喻非常形象。候鸟每到季节,一准见到,而劳动保障部门的逢节提醒,确实像极了候鸟。年年“燕归来”,从正面看可看出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从另一面看,看到的恰是《劳动法》的年年落空。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我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为什么一碰到实际就变成了“软法律”,连员工最关心的加班工资问题都没解决好。劳动保障部门逢节就提醒,年年都提醒,为什么不提醒一下自己:自己是执法部门,让劳动者节日加班拿到加班工资是自己的职责?要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只是逢节就作“候鸟式提醒”,那么即使再有十年八年,我们见到的还只是“候鸟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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