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你的财产我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15:27 南方周末

  法人看法

  □杨支柱

  我不是反对政府给小贩以活路、给居民以方便,但是政府无权以私人的(包括业主共有的)财产去行这个方便,更不要说以此给自己牟利了。另外,将小贩资格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也是违反市场规律的;政府这样做,还涉嫌歧视。 

  据北京多家媒体7月18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选定了亚运村、安贞、三里屯和麦子店等4街道作为小摊贩进社区工作的试点,以便民车服务居民,为社区居民提供水果蔬菜销售、修车、修鞋以及废品回收服务。其中《新京报》还报道,进社区的小摊贩原则上以社区居民为主,不考虑外地小摊贩;这些摊贩不需要营业执照,但需要向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服务中心缴纳3000元押金领取统一的便民车,每月再向社区服务中心缴纳500-700元的管理费。

  朝阳区这一举措看似具有便民和解决困难家庭就业问题的作用,因而获得好评,其实不过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侵犯业主权利的又一违法行为而已。在中国,有的人防局将已经打入售房成本的商品房小区人防工程当作自己的财产出售“使用权”给

开发商,借开发商之手向停车业主收取场地使用费;有的区政府以一纸文件无偿将社区居委会使用的商品房小区共有房屋据为己有,并且在拆迁时既要求开发商对居委会使用的旧房进行货币补偿,又要求开发商提供同等面积的新房供居委会使用而归区政府所有。如今,朝阳区政府又将业主共有使用权的小区道路恩赐给自己下属的街道办事处去牟利!每月500-700元,在北京许多地方(非繁华街道)足够支付一间十平方米左右门面房的租金了。

  报道没有说清楚作为小摊贩进社区工作试点的小区是“房改房”小区、

经济适用房小区还是商品房小区,但这对问题的定性并没有影响。虽然“房改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从理论上没有打入售房成本,但是由于业主没有共同的土地使用权其私有房屋就无法使用,这些小区的业主同样享有小区内国有土地的共同使用权。虽然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跟有偿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若干区别,但是因为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从权利”性质,决定了住宅小区业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和处分上并无不同,仅仅存在出售后所获利益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区别。如何利用这些小区内的道路,跟利用小区其他共有财产一样,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决定。

  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可以解决便民和扰民的冲突问题,但并不能赋予朝阳区政府这一举措以合法性。在一个地方做买卖首先得有对营业地点的使用权利,无论是坐商还是行商。未经财产权人同意占用他的场地经商就是侵权,不能以自己讲卫生、无噪音、不少秤来辩解。解决社区困难家庭的就业问题同样不能赋予朝阳区政府这一举措以合法性。从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需要小贩进社区,显然应该将设摊的权利有偿授予支付场地使用费最高的人,并将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财产。这样做甚至主要不是为了共同收益,而是为了避免纷争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贿赂。解决就业问题和对困难户的救济问题是政府的职责,不是业主共同体的义务。

  朝阳区政府或许可以辩解说:这些地方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做不出任何积极的决定;政府这样做事实上对业主并无损失,却具有便民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将摊贩每人每月“500-700元的管理费”打入小区业主的公共

维修基金账户,同时以实际行动帮助小区业主选举出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依《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仅需向政府建设部门备案,但许多地方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把一次备案变成了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委小区办的三次批准!如果进一步给予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阻止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利益刺激,还能指望他们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吗?

  我不是反对政府给小贩以活路、给居民以方便,但是政府无权以私人的(包括业主共有的)财产去行这个方便,更不要说以此给自己牟利了。另外,将小贩资格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也是违反市场规律的;政府这样做,还涉嫌歧视。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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