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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1日08:20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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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卖家违约,买家另买房多掏60万 法院判决卖家赔偿50万元损失

  连续报道

  卖房人你违约了 赔我50万!

  10月9日,本报《法治周刊》封面B5版报道了南京市民冯先生状告二手房卖家违约,导致他耽误买房时机,不得不多花60多万在同一地段买房的遭遇。昨天下午,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另赔偿原告50万元。

  买房遭“晃点” 状告卖家违约

  今年1月16日,冯先生在一家房产中介和卖家签订合同,约定卖家将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的某小区房屋以总价295万元出售给冯先生。中介合同签订当天,冯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卖家。之后,尽管冯先生多次催促,但从1月催到3月,卖家一直拒绝履行合同,最后竟把房子以3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半年后,冯先生还是在这个楼盘买了新房,但价格却已高达359万,两者差价高达60多万。

  冯先生随后将卖家告到了南京鼓楼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自己实际损失。庭审中,双方都承认一个事实:当时是庄女士的女婿贾先生代庄女士和冯先生及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贾先生代签合同的行为,到底有没有得到庄女士的授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是庄女士的女婿,签订合同时提供了庄女士的身份证原件、房屋预售合同原件、涉案房屋钥匙,并与庄女士进行了电话沟通,这些行为均足以使冯先生相信贾先生有权代理庄女士签订合同。此外,贾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近两个月时间才提出自己没得到庄女士授权,庄女士也未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法律后果则由庄女士承担。

  法院还认为,庄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冯先生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庄女士退还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合同签订之日至贾先生发函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之日,价值已上涨50万元,涉案房屋房价上涨损失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亦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开头的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鼓 法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向昌明 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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