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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前,耿万喜曾因“代购罐头”获刑,改判无罪后,奔波两年获赔78万元

34年前,耿万喜曾因“代购罐头”获刑,改判无罪后,奔波两年获赔78万元
2020年05月12日 18:37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34年前,耿万喜曾因“代购罐头”获刑,改判无罪后,奔波两年获赔78万元

  2019年5月14日,耿万喜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的申请

  扬子晚报网5月12日讯(记者 范木晓子)“终于尘埃落定了。”拿到78万国家补偿款的耿万喜觉得“人生应知足常乐”。34年前,盐城市滨海县的耿万喜因代购橘子罐头被以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8年被改判无罪。此后,他一直奔波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漫漫道路上。经最高院协调,2019年12月31日,他终于拿到了 78 万元的补偿。

  “诈骗犯”32年后获无罪

  1986年10月7日,耿万喜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滨海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耿万喜提出上诉。江苏盐城中级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但被江苏高院驳回。耿万喜仍然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是,其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法庭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申请164万国家赔偿无果

  “因为蒙冤太久,全家的身心饱受折磨,给我们造成很大的影响。”2018年6月20日,耿万喜决定向盐城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164万余元,但被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驳回。

  盐城市中院于2019年4月出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显示,中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耿万喜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3月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所以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即便如此,耿万喜依旧没有放弃国家赔偿的申请。“我本身是国企职工,本来晚年不用操心的,就是因为错判导致失去工作,加上正常应有的待遇现在都没有了,我没有办法接受这一切。”

  随后,耿万喜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由盐城市中院落实,向耿万喜支付补偿金68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10万元,合计78万元。但该补偿方案,未能让耿万喜满意。最终,江苏省高院驳回了其国家赔偿申请。

  拿到78万补偿款老两口只留15万

  耿万喜在苏州生活的近照

  2019年7月,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索赔金额由原来的164万余元,调整为203万余元。但最终,最高院还是参照省高院的补偿方案予以78万元的补偿。

  去年12月23日,盐城市中院电话耿万喜,通知其12月31日前往省高院,当天就将78万元的补偿款转到其银行卡中。自此,该案件彻底结清。“78万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这两项,工资补发、退休金、医保等,都没有补偿。”

  尽管这个结果,不是耿万喜所想,但他认为事情发展到这一阶段,也应该告了一段落。“毕竟牵扯的精力太多了,后面我还有很多事要做,还要照顾身体不好的老伴,还要给子女们带带孩子,这些事情相对来说更有意义。”

  5月12日,耿万喜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这些年一直和子女生活在苏州,这些钱他和老伴只留了15万,剩余的63万都给了两个子女。“我要自己要钱干什么呢,我也不抽烟不喝酒,穿衣都是孩子买的,有吃有住就行了,这些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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