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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神为本、以君为本,这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新京报:2008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提出“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在这里,强调“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如何理解?
董云虎:这一段话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质内涵和鲜明特色。它告诉我们,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促进和发展人权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也不能超越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必须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新京报:人权的普遍性和基本国情分别包含哪些内容?
董云虎:普遍性首先是人权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的普遍性。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尊重人、保护人、发展人,而不是蔑视人、摧残人、消灭人,是崇尚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平等,而不是奴役人、压迫人、剥削人、歧视人。人权所体现的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神为本,是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君为本。这一点是普遍的。
第二,人权作为原则的普遍性。《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其宗旨之一就是,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就在国际上确立了尊重人权这项原则的普遍性。
第三,人权作为一种理想和目标具有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列举了所有人都应享有的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这就确立了人权作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的普遍性。
新京报:人权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董云虎:首先表现在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宗教和发展水平等等的不同,在人权发展道路和模式上的差异性,其中包括实现具体人权项目的先后次序、方式方法上的差异;其次也表现为同一个国家不同人群在实际上享有人权的情况的差异性。
人在尊严、价值和法律权利的平等这个人权的普遍性,是与人在事实上的差别及由此导致的实际权利的差别这个人权特殊性相互依存的。这是人权理想与现实之间矛盾的一种表现。
中国的赶超任务,决定了由政府主导推动人权
新京报:我们目前理解的人权概念和西方有哪些不同?
董云虎:一是对人权主体的理解不同。西方强调人权只是个人权利,否认集体人权。中国则认为人权的主体既是个体的人,也包括集体的人,因此,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国家独立权、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集体权利。
二是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不同。西方认为人权就是公民和政治权利,不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属于人权的范畴。中国则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都是人权不可分割的内容,需要同等关注、共同促进和协调发展。
三是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不同。西方在谈论人权时往往比较强调个人以自我为核心的权利,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等。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体。
新京报:中西之间在人权观上存在的这些不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董云虎:与不同的文化传统有关。由西方基督教文化上帝概念中孕育出来的超越一切社会关系的独立人格观念,使得其很自然地将人理解为脱离一切社会关系的孤立的自然个体,将权利理解为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中国儒家文化的现实主义传统则侧重于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和规定人,强调“人者,仁也”(即用“二”“人”来定义“人”),认为人必须爱别人,对别人施以仁爱,才能成其为人,才能拥有人的权利,即所谓“当仁不让”。相应地,对待财富利益,也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另一方面,中国和西方在近代史上存在巨大差异。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但在近代中国,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人权灾难。这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
新中国成立,宣布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对中国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人权,既是集体人权,也是个人人权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当时我们认为如果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赶上和超过西方,仍然不能避免挨打的命运。所以必须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现代化道路。这样,必须由强有力的政府来主导推动现代化发展。这是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贫穷落后的后发国家所面临的赶超任务所决定的。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理解的人权跟西方有很大的不同,西方认为人权是消极权利,只要政府不要管事就行,政府只是看门人。而我们认为人权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积极的。政府不仅不能去侵犯人权,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去推动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