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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桦:买官与卖官应同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07: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椿桦

  “买官”具有主观非法窃取国家重大利益性质,是种“贪污官职”行为。“买官”者“成功”后,会回收“买官”成本,其中就包括大量“卖官”。

  著名的“卖官书记”——原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近日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和许多“卖官”者一样,周光全的“卖官”手法也以“批发”为主;在受审时,也免不了声泪俱下地哭诉:我是农民的儿子,我对不起风烛残年的母亲。但周光全的受贿情节中也有“亮点”供我们思考,譬如,听到风声紧就退回贿赂款,风头一过又收钱。如此收了退,退了又收,反映出一些腐败官员如履薄冰又暗存侥幸的心态。

  “收了退,退了又收”的微妙心理,充分表明受贿者是畏惧法律的。之所以让贪欲占了上风,大概是受了两种刺激:一是,他们作为重量级的官员,可以听到“风声”——什么时候严查,他们可以通过“内部消息”等渠道事先掌握。这种时紧时松的反腐形式,难免助长腐败官员的侥幸。另一刺激因素有必要重点关注,那就是“买官”者未必畏惧法律,因为他们犯罪成本低,设置“温柔陷阱”却难被追究刑责,客观上诱导周光全们“收了退,退了又收”,最终养肥了贪欲。

  一个巴掌拍不响。某种意义上说,行贿堪称受贿的罪恶之源,是“卖官”行为之母。无买方自然就无卖方,“买官”者创造的非法市场,使得不少大权在握心存贪念的官员“一拍即合”、纷纷崩溃。但与受贿罪相比,现行的反腐法制体系对行贿者却要宽容得多。譬如周光全“卖官”案,直到案件开审前一天,巢湖市6名“买官”的处级干部才被免职;两名副市长和一名区委书记买来的“官帽”也只是上个月才交回。在36人的行贿名单中,有近20人是周光全的下属官员。正是这些人让周光全前后共受贿80多次达300余万元。但这些人并没有同周光全一起站上被告席。

  行贿者不受刑事处分,并不鲜见,震惊全国的阜阳窝案是当之无愧的典型:受贿人早被判刑,一些行贿者居然仍将买来的“官帽”戴了一年有余。这就难怪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在出庭受审时曾发出反问:“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对拖人下水者的切齿痛恨,想必不只贪官张玉舜一人才有。

  行贿当然也是犯罪,但在我国刑法中,行贿罪的“起步价”是1万元,远高于受贿罪的5000元。且行贿者如有自首或举报行为,常可免于刑事处罚。去年全国两会上有位人大代表呼吁法律将行贿与受贿同罪论处,因为这不仅能有效降低受贿犯罪,挽救官员,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欧美等西方国家对受贿与行贿行为均采取“零容忍”原则。这一呼吁得到舆论的赞许。但老实说,行贿与受贿同罪未必符合我国国情,要知道行贿者中也有受害者,有的行贿者是被官员勒索的,有的行贿者诉求本来是合理的,只因衙门作风所迫才不得不让正常诉求走非正常渠道。

  行贿与受贿不适宜一概同罪化,并不表明“买官”与“卖官”不能同罪论处。因为“买官”不同于一般的行贿行为,拿钱“买官”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非法窃取国家重大利益的性质,是一种“贪污官职”的行为。并且“买官”者不法利益实现后,通常还会用不法手段回收“买官”成本,其中就包括攫取权力后也大量“卖官”。可见,“买官”与“卖官”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对“买卖”双方的均等化约束,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官员廉洁从政不可或缺的一环。  (作者椿桦,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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