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粹景(安徽自由职业者)
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梅州市检察院认为该人大代表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中旬潜逃,日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通缉。(6月9日《南方日报》)
如果是一般人犯下如此罪行,公安部门有可能“抓起来再说”,但是面对一名人大代表,检察机关“慎重”了。给出的理由叫人大跌眼镜: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司法机构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石育清跑了,不仅没有“体谅”检察机关“希望调解”的良苦用心,还把检察机关弄得灰头灰脸,原来他并没有检察机关认为的那么高的“思想觉悟”。
利用白条侵吞3000万巨款,这么严重的罪行还需要调解吗?就算是调解,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思,是不是只要石育清乖乖地拿出来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这个案件之所以出奇的荒唐,就在于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基本属实,但却因为检察机关的“恻隐之心”,进了网里的鱼又生生地放跑了,这到底是石育清太狡猾,还是我们的检察机关太“人性化”,如果侵吞3000万都能调解,还有什么不能调解?
说到底,不是检察机关“用心良苦”,而实在是被石育清头上的人大代表的光环照晕了。人大代表虽然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和职务,但因为有全国人大的保护规定,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得罪”了人大代表,将来可能会遇到麻烦,何况这位又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这样一种体恤和特别照顾,配合得好,很有可能内部解决,只是石育清的跑掉,宣告了配合的失败。
皇权时代,只听说有些皇亲国戚,重要宠臣因为和皇帝“近乎”,能够得到一张“免罪金牌”,任何地方机构都拿他们没办法。可现在是法治社会,人大代表不仅没有“豁免权”,更应该成为执行法律、尊重法律的典范,一旦犯法,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就可以对其绳之以法,这样的道理检察机关难道不明白?侦查要细致,程序要严谨,但细致慎重并不是姑息迁就,更不是放纵。法律事实清楚,却还相信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不知道石育清何以能赢得这般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