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金辉
梅州市一人大代表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资金,警方提请逮捕时,梅州市检察院考虑到其人大代表身份,未予批准。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研究后,发文要求对其刑事拘留,可此时犯罪嫌疑人已潜逃。(南方都市报6月9日报道)
因为巨贪是人大代表,检方就不批捕,代表身份岂不成了罪犯保护伞?对此,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另有一番解释:“人大代表石育清确实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按法律可以逮捕他。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此案我们希望能调解,结果调解不成。”
巫桂标副检察长的观点显然不值一驳,法律界人士认为,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首先,石育清已被认定有犯罪事实,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次,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未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前,不仅不得实施逮捕,且不得予以刑事审判。这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而只是人大代表如确实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拘捕前应当依法向人大机关报告。第三,检察院不应以调解方式办理尚未公诉的刑事案件。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石育清已被确认“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检察机关无权调解。即使本案不构成犯罪,而仅仅属于民事纠纷,调解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如此看来,代表身份并不能成为、也根本不可能成为罪犯的保护伞。由于梅州检方不批捕,才致使巨贪人大代表潜逃。代表身份在这里只是检方不批捕的借口,而不是不批捕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潜逃与其代表身份毫无因果关系,梅州检方才是真正的罪犯保护伞!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梅州检方明显对人大代表石育清施予了“合法恩惠权”:巨贪而不捕,恰好犯罪嫌疑人具备人大代表身份可供掩饰。检方用心之良苦,避法之巧妙,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梅州检方滥用“合法恩惠权”的伎俩并不高明,吴思早在《潜规则》一书中就予以揭批:合法地祸害或者恩惠别人的选择权,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吴思说:其中的利害关系,都是在合法的旗号下进行的;不仅风险极小,而且进退自如。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作“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据此分析,梅州检方不批捕巨贪人大代表的谎言不攻自破,根本无法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