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新
在山东“夺命快递”案件曝光后,国家邮政部门紧急通知开展收寄验视制度专项整治工作。不过,要消除快递业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仅仅靠整治和监管是不够的,必须通过黑名单等措施加强业内自律。
其实,此次“夺命快递”案决非首起快递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2012年2月,广州市天河区就发生过一起邮包炸弹案,导致收件人被炸伤;还有消费者信息泄露等问题,快递业的安全隐患给公众造成的心理恐慌不可小视。
一项简单的快递业务,看似技术含量不高,却隐含着快递物流企业对收寄双方公共安全的无形承诺,其安全责任也是全流程的无限连带责任:一方面,企业必须负责对收寄物品进行安全排查,确保其不危及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安全;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依法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以保障客户安全。当然,对于可以登门入户的快递员本身,企业对此更有连带责任!
“夺命快递”案发后,不少舆论把矛头指向“监管缺失”或法律空白等。实际上,随着2009年《邮政法》出台实施及各项国家标准的出台,再加上地方立法、行业规范,早就弥补了法律空白;国家邮政部门对类似安全问题的监管虽有待加强也并非完全缺失。因此,企业自身未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是关键原因,仅靠法规标准齐全和强化行政监管还远远不够保证物流业的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企业
“黑名单”制度与政府监管一样必不可少。行业自律背景下的企业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是推动快递业从业者履行包括维护客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社会责任的强大驱动力。就在山东“夺命快递”案曝光前一天,福州市77家快递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公约,一致约定凡因禁止性恶劣行为如安全问题等而被解除加盟代理关系的企业和负责人,其名称将在行业内公布曝光,各快递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其重新加盟代理业务。
对于基本由民营机构发展起来的快递业而言,加强外部监管远不及强化内部自律有效,出台有力的“黑名单”制度对于有效维护客户和公共安全将是有益的探索。▲(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