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强行“挖坟火化”符合哪条规定

2013年12月29日02:04  京华时报
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 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去世后土葬,土葬3天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对此,该县民政局局长胡厚永称,是按照规定执行。这种粗暴的执法方式,引起了死者亲属的极度愤慨,更有律师认为此举涉嫌侮辱尸体犯罪。

  从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启动行政执法,乃是因为当事人并未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葬,但采取挖坟火化的强制执行,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不知泾县民政局所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这种明显违法的执法行为,直接构成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当地民政部门或许并无侮辱死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侮辱的结果。即便是火葬,也应按照一定的庄严程序安排,而非简单地将坟挖开对棺木浇柴油烧毁,连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扒人坟墓是一种十分恶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则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国人自古奉行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而土葬在当今许多农村依然盛行,这种深刻在传统文化心理层面的情愫,可能与现代殡葬执法相冲突。对此,通过柔性手段而非简单粗暴的方式,在对传统保持应有敬畏的基础上实现执法目的,应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遗憾的是,泾县民政局在动用执法权时,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间传统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终使自己陷入既违法又违背情理的困局。

  从之前广受批评的平坟运动,到这次挖坟火葬的强制执法,行政部门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似乎并未找到一个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面对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坟护道等传统文化价值,执法部门既要尊重“入土为安”的民间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现代文明殡葬改革,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法律依据上没有瑕疵,执法程序上充分正当,善后处置中充满人情。

(原标题:强行“挖坟火化”符合哪条规定)

(编辑:SN090)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元佑:我驻港部队军营岂容冲击
  • 环球时报:中国应有智慧出招羞辱日本右翼
  • 蒋丰:安倍“三招”讨好美国搞定冲绳县太爷
  • 王云帆:湖南瓜农案要经得起舆情考验
  • 新京报:高校应从"三公公开"走向"财务公开"